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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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定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 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县场监管、社会管理、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 度计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
2、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 局性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 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规定。县政府可以参照省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结合职 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本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 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 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
3、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必经 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 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 客观实际和需要。(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 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 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S)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 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
4、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在出台 前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 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 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七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 究论证;(二)县政府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5、、解决 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 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 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八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 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 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 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 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 衔接。决策
6、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 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 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 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 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 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 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 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 县政府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 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 围和程度,采
7、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 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 式听取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 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 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 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 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 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 征求
8、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 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 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 明。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切 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 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 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 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 会的其它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 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 加人名单应当提
9、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 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 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举行询问、质证和辩 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 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 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 修改意见。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 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
10、议。报告 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公众参与的结果应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 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 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 释。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九条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 询专家库,为县政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提供 咨询论证服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 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的,应当署名、盖
11、章。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 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 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 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一)必要性研究;(二)科学性研究;(三)可行性研究;(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五)执行条件研究;(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 等方面的影响研究;(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A)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省、市、县政府重
12、大行政 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论证专家,提出专家组长建议 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 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 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 需的资料;(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 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 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二十三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 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 提出的论证
13、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 保密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 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 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五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 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 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 国有企业改制、农民负担、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的重大项 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能存 在风险的投资类项目、大额资金资产处置、重大政策制定 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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