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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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县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践行整体政府理念,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 合,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执法扰企,推进简单检查事项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 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检查等活动,适 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是指针对监管场景下容 易发现、高频多发的问题隐患,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对应的专 业性较低、较易操作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法委托给其他执法机 关或者组织行使的行为。二、简单检查事项库(一)提出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执法监管场景,对 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检查事项的
2、急需度、易查度及专业度进行 评价,筛选出基层治理中较急需的、较简单的、专业性较低 的行政检查事项作为简单检查事项,并报县综合执法办收集 汇总。(二)确定事项。县综合执法办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 谈讨论或专家评价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简单检查 事项复核,将确实较急需、较简单且专业性较低的行政检查 事项确定为简单检查事项,形成事项库。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不纳入简单检查事项库。(三)发布清单。简单检查事项库由县综合执法办报县 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四)动态调整。县综合执法办牵头对简单检查事项库 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县综合执法办或县司法局根据委托事项
3、实施情况及我县实际,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经评估后确需调 整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三、简单检查事项委托(一)委托事项。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 委托机构)与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受委 托机构)初步达成委托意向,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在 简单检查事项库内选择事项进行委托。(二)签订协议。委托机构对受委托机构的履职能力进 行审查。经审查,履职能力符合要求的,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机构和受委托机 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检查的依据、事项、权 限、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委托协议签订后,应将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内容向
4、社 会公告。未经公告的,受委托机构不得对委托事项开展行政 执法活动。(三)协议备案。委托机构在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签 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议报县综合执法办、县司 法局备案。(四)委托终止。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构可以解除委托协议。解除委托协议 应当向社会公告。委托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原 委托机构向县综合执法办、县司法局备案。委托协议到期,自动终止。(五)其他。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 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四、行政检查(一)培训指导。委托协议签订后,正式实施行政检查 前,委托机构针对委托事项对受委托机构开展专业培训。
5、(二)实施检查。受委托机构围绕执法监管场景,在委 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构承担。行政检查应由受委托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 员实施。开展行政检查时,要遵循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要亮明身份,依法向被检查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外,主动 告知委托检查的相关事宜,取得被检查人的理解与支持。(三)“综合查一次”。受委托机构要采用“综合查一 次”的检查方式,对同一场景同时开展多领域多事项的行政 检查,减少执法扰企扰民。五、问题闭环处置受委托机构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检查发 现的隐患问题。对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被检查对象不 整
6、改的,在行政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报送至 委托机构。对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在行政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 内将问题线索报送至委托机构;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告 知,并在24小时内报送。委托机构收到受委托机构报送的问题线索后,对被检查 人开展后续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监管到位、问题整改到 位。被检查人的行为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的,受委托机构 根据委托机构关于告知承诺的工作流程依法开展工作。六、保障措施(一)强化培训指导。委托机构要加强对受委托机构执 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及时向受委托机构抄送更新 调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咨 询指导、联系沟通工作。受委托机构要
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强化机构内部融合与协作,要强化执法保障,确保执法 装备、执法场所和工作经费等到位。(二)强化监管衔接。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是强化部门协 作配合、提高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委托双方要强化具体执 法事项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执法统筹,避免出 现监管真空或重复执法,不得增加检查频次。要积极探索合 规指导、告知承诺、自查自检等软性监管方式,减少执法检 查。委托机构的监管责任不因事项委托而改变,受委托机构 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执法效率,共同提升基层治理能 力。(三)强化监督评价。委托机构加强对受委托机构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 以纠正或者撤
8、销。受委托机构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委托机构和受委托机构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司法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委托活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 施行政执法委托或者不适当、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依法进行 处理。县综合执法办定期组织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双向评价, 保障委托双方履职到位。附件:L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模板)2.嘉善县简单检查事项库(2023年版)附件1简单检查事项委托协议(模板)委托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事项及要求:1 .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9、第十五条之规定, 委托单位将嘉善县 范围内部分简单行政检查事项委托给受托单位负责实施,委托范围详见委托检查事项清 单。2 .受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委托事项范围 内的行政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行政检查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 法行为报送委托单位依法处理;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开展行 政检查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 行政检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 .受托单位不得超过委托范围开展行政检查工作;不得将 行政检查工作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4 .本次委托期限自年_月_日起至一年月日 止,到期前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续办委托手续。委托单位(章):受托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
10、(章):年 月日年 月日委托检查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附件2嘉善县简单检查事项库(2023年版)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职权单位建议适用场景1330631848000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明知 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2330631845000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3330631186000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取得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以及对 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生产企业43306319
11、27000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 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5330631A30000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生产企 业、娱乐场所、网 吧、沿街商铺6330631A34000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生产企 业、娱乐场所、网 吧、沿街商铺7330631867000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是否按规定取得登 记证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8330631257000对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12、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生产企业933063122100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10330631863000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 员是否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11330631777000对小食杂店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12330631833000对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县市场监管局餐饮店13330631871000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否按 规定张挂登记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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