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运营事业部安全生产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发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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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运营事业部安全生产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务院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 行规定等规定,通过对事故、障碍、异 常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调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 验教训,找出光伏电站及风电场安全生产事故的规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 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电运营事业部所管辖的电场(站),事故、障碍、异 常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1.3 引用标准1.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2*)
2、第 493 号)1.3.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2*) 第499号)1.3.3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4号)1.4 相关名词定义L 4.1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发电运营事业部总经理(负责人)、区域经理、各电场 (站)长(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生产、设备、安全、质量、技改、培训I、 人力资源等专业部门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电(场)站的负责人, 以及设备、安全、工艺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4.2其他名词释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 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 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 二级。死亡: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 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公司报告,经查证 属实的,属于瞒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及善后处理支 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 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4、。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2.1 按事故责任分类2.1.1 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 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2.1.1非责任事故:是指现有科学技术和经验不能预防,不可抵御的 自然灾害事故以及受科学技术限制,安全防范知识、条件未能达到应 有的水平和能力而无法避免的事故。2.2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 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 可分为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2. 2.1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5、急性 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场站的 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场站领导 指派到场站外从事本场站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 故。2.2.2交通事故:系指场站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 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2. 2. 3火灾事故:系 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2. 2.4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品泄 漏、爆炸、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 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2. 2
6、.5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 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 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 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 2.6设备事故发电生产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 发电生产设备事故;根据其性质又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般设备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共六个级别,其中:特大设备事故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50万元的。一次事故 造成额定容 量50%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并造成
7、全厂对外停电的。未构 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a) 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b) 35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c)造成额定容量25%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a)发电生产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不满 5万元的;b)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c)没有按电 调度 规定的时间恢 复送电或备用;d) 0.4kV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1)误(漏)拉、合 断路器(开关);(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 继电保护及安
8、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 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含连接片)、误(漏)投 或误停;e)后台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内未恢 复者;f) 35kV开关站全站停电及IlO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 划检修或停止备用;g)非人员过失引起的电场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停运,停运时间超过 24小时;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a)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b)人员误动、误碰设备;c)设备故障未在1小时发现的并造成电量损失2万kWh以内;d)故障录波器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或系 统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投 入;e) UPS主电源故障,蓄电池
9、 组或旁路电源未能正常投 入运行;f) 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刀闸的操作机构 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的;g)主变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或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需降低出力的;h) 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电击穿 的;i)无票作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异常a)生产车辆 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2万元的;b)现场使用的工作票类型与实际工作不对应的;c)所有设备超过参数运行的;d)运行设备缺说明书、图纸等相关资料的;e)因人员责任造成保卫监控系统失灵超过8小时而未能恢复的;f)生产房屋(如监控室、高压设备室、机房等)发生漏雨、漏水 的;g)易燃易爆危险品(油品、可燃气体等)未按要求存
10、放的。2. 3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3.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11、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5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 重伤,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人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轻 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D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环
12、境事件的上报、调查及处理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第三章事故报告3.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报告, 安全质量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发电运营事业部主管领导汇报,发电运营事 业部主管领导确定情况后按程序逐级向上级单位汇报,同时按照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3.2事故报告工作要求3. 2.1 一般事故D级及以下安全事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至 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工作,每月 在月报中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3. 2.2 一般事故C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向 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由安全质量部主管领导组织
13、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 事故统计工作,事故结案后三天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1.1 2.3 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最迟不得 超过20分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电话 报告,后补报事故快报。由安全质 量部主管领导组织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工作,公司安全环保部、 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由安全质量部做好事故 的登记、备案,事故结案后三天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3.3 各经营单位非责任事故以及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 位均应当按本制度 第3.1条、第3. 2条规定进行事故报告。3.4 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按要求逐级上报公司安
14、全环保部,经公司授权后,经营单位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3. 5发生各类事故,责任单位都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 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按照附件一事故快报 格式要求报送。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 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3. 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5.3事故的简要经过;3. 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 5.5已经采取的措施;3. 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6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
15、应当及时续报3. 6.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补报时间为新情况出现24小时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 6.2当发生一、二类障碍时,场站应在半小时内当面或电话 报告 生产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当发生异常时,部门应在24小时内以书 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安全质量部。5. 7各电场站发生事故后,事故信息披露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信息披 露内容 逐级上报,呈报至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再执行。第四章事故应急4.1 事故发生后,安全质量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16、伤亡和财产损失。4.2 发生一般事故D级及以上事故后,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4.3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场站负责人及当班值班人员要妥善保 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4.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 动事 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 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事故调查1.1 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后,电场(站)应当积极配合政府 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1.2 对于政府委托单位调查的事故,事业部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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