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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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行为, 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 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 乡融合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 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河北省深化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 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 通知(冀集入市( 2023 ) 1号)等文件精神,
2、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 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集体土地 所有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 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 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3、 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 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工作,做好工作组织、沟通、协调和监督。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具体 试点工作,主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工作指导。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税务局、司法局、
4、生态 环境分局、住建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银保监组等单位 及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由代 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入市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依据所有权 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第六条在入市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村集 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 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书面委托 属地乡镇(街道)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在
5、授权范 围内代理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入市事项。第三章入市范围和条件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使用集体存量 建设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第九条 依法取得、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 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一)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所在地详细规划或村庄规 划、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已补偿完毕, 或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的;(四)周边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
6、平整等 开发建设条件;(五)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优先保障农 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项目,可用于农副产 品加工、仓储、旅游和民宿等乡村振兴非禁止类项目。严禁 用于建设商品住房,严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别墅大 院和私人会馆等。第四章入市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 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除依法可 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公开入市交易或未经县政府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入 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
7、济组织不得与用地者私下签订出让、 出租合同或协议。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 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 限。鼓励根据拟入市土地用途、行业运营周期,合理确定出 让年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可根据 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进 行:(一)提出入市意向。符合本办法入市条件的,经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
8、,由入市主体或得到授权的实施主体向 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递交入市意向书。入市意向书 应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 况,并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二)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拟 入市地块的权属状况、土地使用现状、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初 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S)汇总上报。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各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应统一汇总本行政区范围内拟同意入市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基本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情况包 括入市宗地位置、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以及初审意见。 由乡镇(街道)对拟入市地块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入市地块信息
9、发生变化或拟终止入市的,各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要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更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计划 和安排。(四)联合会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提出入市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展改革 局、行政审批局和生态环境分局,对提出入市申请的地块进 行联合会审,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 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 并出具意见。(五)编制入市方案。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入市 主体或得到授权的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 估,并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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