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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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 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自然 资办函( 2023)364号)、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
2、益 (以下简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 价款,在缴付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 估等业务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入市 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第二章收益分配第四条收益归属J 入市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第五条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收益,应 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第六条主要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主要用于本集体经
3、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改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 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本集体经济发展。其中:(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 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 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 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 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 事业支出的,首先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再将公益事业支 出计划等报乡镇人民政府,需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但支出总额不 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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