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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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管理,建立兼 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 地收益,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41号)、 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宁办字(2023) 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 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中确定为工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 农村集体
2、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 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 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 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 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 股),按土地用途分类征收调节金:(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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