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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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20) 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是 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 准,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承接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内委 托任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
2、 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 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 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监管的活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机 构、相关从业人员参与生态环境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信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是指第三方环保服务 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接受授权等方式开展咨询与评价、环境 与生态监测检测、环境治理、生态工程施工等由生态环境部 门监管的工作方面产生的信息。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是指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工作 的表现,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形成信用信息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也包括接受委托
3、的 个人在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第四条 信用修复是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 人员为改善其信用评价结果,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 义务后,提出申请修改其关联的信用信息,修复信用记录的 活动。第五条 下列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纳入 信用评价范围:(一)通过签订合同、接受授权等方式开展咨询与评价、 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环境治理、生态工程施工等由生态环 境部门监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二)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负责人 或直接责任人,接受委托、授权并提供相关服务或出具意见 的个人;(S)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信用评价的第三方 环保服务机构;(
4、四)涉嫌犯罪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在相关表彰奖励工作中予以积极推 荐。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 “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 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信用评价年度工作安排,对盟市 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盟市信用评价结果质量抽 查,汇总发布评价结果。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
5、价 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主动归集反映第三 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所规定义务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情况的 客观资料或数据。第九条 归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应包括信 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提示性信息、一般失信信息 和严重失信信息。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包括信息主体的 基础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条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 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注册事项信息,自然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
6、(S)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 他信息。第十一条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体信誉和社 会认可度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因生态环境工作突出,受到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表扬信息;(二)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组织开展的技术 能力大比武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信息;(三)积极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点创 新工作产生的相关信息;(四)在环境应急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信息;(五)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 程序认定的增信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增信 信息。第十二条 提示性信息是指情节清晰、责任明确、社会 危害
7、程度较轻,但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暂未列入失信行为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监管 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的通 报信息;(二)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并正式移交市场 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问题信息。第十三条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 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最 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二)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信息;(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通过接受委 托开展相关工作产生的信用信息。包
8、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对 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项目服务因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 委托单位受到信用扣分的;(四)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 程序认定的一般失信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一般 失信信息。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 社会及生态环境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列内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 的信息;(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 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 的信息;(三)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窃取 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的
9、行为信息。(四)导致环境风险明显增高或带来生态环境风险的行 为信息;(五)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来源和纳入范围:(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分基础信息和其他 信用信息,实行“业务谁主管,信息谁负责的原则,由产 生或获取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二)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裁 决、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过程中,同 步归集承接相关委托任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信用评价基础名录库。(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其他信用信息来源包括:L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产生的信 息;2 .各级
10、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挂牌督办方式产生 的信息;3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因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突出颁发的表彰或表扬信息;4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产生的涉 及相关工作的信息;5 .承接单位不具备完成项目的必要条件或因服务质量 等问题导致委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的;6 .承接项目完成质量差、未完成委托目标任务或对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后臬的*7.承担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监管,主动报送的相应信 息,其中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 员监管服务系统中全面填报和上传信息并及时更新的信息。(四)提示性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单独管理。(五)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
11、服务相对方提供,实 行一事一议,按照“谁委托,谁归集,谁申请”的原则执行。 由各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在本行政 区域内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环境服务时产生的信用信息。第三章评价标准及评价等级第十六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 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计分。初始信用分值为IOO分,依据内 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进行一般失信扣分后,生成相应的信用分值,用于确定信用 等级,最高100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两个 等级,分别为:警示单位(C级):75分信用分值260分;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完成评价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分
12、值,将作为下一 年度评价基准值。第十七条相关从业人员评价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失信 信息产生后,评价年度内按次累计计算,信用失信信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详见附件3)审定,用于确定信用等级。相关从业人员信 用评价仅设定生态环境失信个人一个等级。生态环境失信个人:评价年度内不同部门产生的一般失 信信息,累计达到2次即评定为生态环境失信个人(D级)。第十八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 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此项行为不受年度的限制:(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服务相对 方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
13、, 存在以下行为的:1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2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3 .在生态环境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4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 授权服务中获知的政务数据未按照保密协议使用,查证属实 的;5 .泄露、倒卖生态环境系统业务数据的;6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出具虚假验收意见7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S)涉财政资金项目,后经审计或纪委监委确认,存 在虚报预算或完成质量差,对项目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存在弄 虚作假
14、行为,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 政处罚或被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五)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咨询服 务中作出明确要求企业开展的非必要性评估性质工作的意 见,最终由该机构承接,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应当列入不良名单 的情形。第十九条 相关从业人员接受委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 存在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评定生态环境失信个人。第二十条 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以专家意 见或其他书面形式要求企业开展非必要性评估性质的工作, 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并据此获利的,直接评定
15、生态环境失信 个人。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列入信用评价单位 名单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关于排污单位、第三方 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证明。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一)信息归集。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15日 前确定本区域内承接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参评 名单并通知参评单位填报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参评单位应 上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5)o(二)等级评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参评第三方环 保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核算信用分值,拟定评定等级,并 通知各参评单位确认本机构信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参评 单位对本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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