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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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 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 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 50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竣工联合验收定义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
2、防、人防、 通信、绿化、档案等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行推进、 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的行为。二、适用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非重大工程可 参照执行。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 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三、联合验收内容联合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规划 条件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信报装验收、建设 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根据建设 单位自
3、愿采取告知承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四、办理模式各地各部门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面推行全程网办,一套申报材料(含 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跟踪督 办、信息共享。本部门有自建平台的,可依托自建平台进行 审批服务,并将结果信息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五、职责分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作为牵头单位;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 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 报材料,完成多
4、项审批”的运作模式,联合自然资源、国动、 通信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 工作,汇总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1 .汇总编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申请表、材料清单、验收意见书、办事指南。2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3 .具体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全部专项验收 (备案)通过后,出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国动、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分别参与工程
5、的联合验收工作。1 .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申请表、申请材料 目录和验收意见书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2 .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 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六、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规定(建质2013) 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镇绿化主 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 收通过后,即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 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 意见。(一)申请1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云 南省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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