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护理使用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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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病歷系統護理使用部分,陳健男杏翔股份有限公司S.tw,電子病歷與現行醫療法令,應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書面/應簽名或蓋章者,醫師法醫師製作病歷、處方、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11之1,#12,#13,#17)醫師製作處方,應簽名或蓋章(#13)藥師法藥師對於處方籤,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18)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25)助產士法助產士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21)助產士業務,應製作紀錄(#18),應以書面/應簽章者(續),醫療法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46)醫院建議轉診之轉診病例摘要(#50)原診治院所提供之病例摘要及
2、檢查報告資料(#1)醫院對出院病人,製給出院病歷摘要(#52)未治癒出院病人,簽具自動出院書(#52)醫院不得拒給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54),應以書面保存者,醫師法醫師製作病歷,應保存10年(#12)藥師法藥師對於處方籤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3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5年(#18)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執行業務紀錄,應由機構保存10年醫療法病歷應指定適當之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10年(#48),電子病歷法令依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636 號令,電子病歷法令依據(續),第 1
3、條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 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電子病歷法令-病歷資訊系統,第 3 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人員操作、維護、系統變更、稽核管制,有完善之作業程序。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或維護之使用權限及管控機制,有明確規範。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維護或稽核,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電子病歷置有備份。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軟體及硬體。,電子病歷法令-製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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