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留置与占有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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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十四讲,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以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规定(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思考,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其他担保权的标的物有何区别?,案例一,某锅炉安装队与被告县造纸厂协商签订了一份锅炉安装合同。合同规定:安装队负责为造纸厂安装锅炉一台,包工包料,保证于年底前完工并交
2、付使用;工程总造价10万元,县造纸厂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6万元,余款待交工后一次付清;为降低工程造价,锅炉本体采用市造纸厂停用的旧锅炉。合同签订后,县造纸厂如约预付6万元,安装队与县造纸厂共同去市造纸厂看样并订购了市造纸厂停用的旧锅炉。县造纸厂出面申请了锅炉安装许可证。与此同时,安装队开始施工,购置了大量辅助物资和零配件,主体工程于9月份基本完工,共支出7万元,在辅助工程开始前,县造纸厂邀请市锅炉科验收,发现该锅炉是一台报废锅炉,不能使用。为此,县造纸厂要求安装队赔偿损失,安装队拒绝赔偿。县造纸厂将安装队停放于工地的一切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予以扣留,造成损失3万元。安装队起诉要求县造纸厂赔偿损失
3、,县造纸厂以行使留置权抗辩。并反诉安装队赔偿损失。,经查,锅炉报废的原因是市锅炉厂隐瞒锅炉已经报废的事实真相。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判案?为什么如此判案?,案例解析,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县造纸厂留置安装队停放于工地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作担保,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在于市造纸厂的欺诈行为;而留置的财产也不是造纸厂占有的与合同有关联的债务人财产。因此,县造纸厂的留置行为是侵权行为,安装工程队的诉讼要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首先,在本案中,县造纸厂对安装队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没有合法占有的原因。,根据合同规定安装队的义务是安装锅炉,而车辆、工具等则
4、是安装队的劳动手段,所有权归安装队,不能因为安装队在县造纸厂院内工作便使其丧失对车辆、工具等财产的占有。县造纸厂的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权行为。其次,县造纸厂留置的法律依据不适当。依据本条规定,留置的法定依据是合法的民事交易法律关系。就损害赔偿而言,县造纸厂是债权人,但是这一损失是由市造纸厂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县造纸厂无权留置安装队的车辆和工具等。再次,工程安装队的动产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虽然安装队的施工工具是动产,从而可能成为留置的标的物,但是这些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牵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由于锅炉安装合同不是依据依据施工工具而发生的
5、,且该合同的履行与施工工具也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因而锅炉安装合同与施工工具之间没有关联。因为市锅炉厂的欺诈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与施工工具无关。因而不得成为留置的标的物。由此,县造纸厂对与工程安装队的施工工具不能行使留置权,其行为性质应当属于非法占有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对于工程队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市造纸厂明知锅炉存在瑕疵,仍然将其出售给县造纸厂,隐瞒了事实真相,其欺诈行为构成了侵权。市造纸厂对于因此给县造纸厂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县造纸厂可以请求市造纸厂赔偿损失。,案例二,年初,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维修。修理部留下了电视机要高某
6、十日后交费收取电视机。十日后,高某来取电视机,被告知修理费200元,高某觉得过高,拒绝付款。于是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并告知高某尽快付清修理费否则变卖电视机抵债。高某在其后的时间里既没有向修理部索要电视机也没有偿付修理费。年底,高某又携带一部摄像机来这个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一个月交费并收取摄像机。一个月后,高某如期来修理部取摄像机时,修理部的工作人员称摄像机的修理费为200元,加上次电视机的费用共计400元要高某一次付清。高某认为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可以用电视机作为抵偿;而修理部认为黑白电视机根本卖不出去。于是,修理部退还给高某电视机却扣留了摄像机,并告知高某一个月内必须付清200元的电视机修
7、理费,否则将变卖摄像机来抵偿。高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修理部返还摄像机。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判案?,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先后两次口头订立的修理合同。就合同本身来说,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合同,二者并无任何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在处理时,不应将两个合同混在一起,应分别处理。根据物权法规定,原告到期不给付电视机修理费时,被告只能留置该修理费的相应的财物。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高某应付清被告的电视机修理费200元,并支付预期利息,如不按期付清价款及利息,将对摄像机及其他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被告修理部应返还摄像机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50元。留
8、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为防止留置权的滥用,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留置权规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法条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案例三,邓某和某市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邓某和货运公司一同运输鲜鱼50000斤,在正月初一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按照每天5000元赔偿损失,若在正月初五前未运回鲜鱼,则按每斤4元来计算赔偿金共计20万元。6000元运费由邓某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2000元,余下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该市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余下运费,货运公司可以及时变卖价
9、值4000元的鲜鱼。合同签订以后,邓某随即支付2000元。邓某和货运公司的两辆货运车一同到某地拉鲜鱼,除夕夜,货运公司将邓某的50000斤鱼拉回。,正月初一早晨,邓某要求卸鲜鱼时,货运公司要求邓某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运费4000元,邓某称无款支付,并要求货运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于是,货运公司交付给邓某45000斤鲜鱼后,便留置了5000斤鲜鱼,并要求邓某在正月初四前将所欠的4000元运费付清。但邓某在正月初四前未付所欠运费,由于气温较高,货运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变卖,致使留置的5000元斤鲜鱼有40腐烂变质。正月初六,邓某将所欠运费4000元付给货运公司,将所留置部
10、分鲜鱼3000斤拉走。邓某要求货运公司赔偿2000斤鲜鱼的损失,货运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形成纠纷。邓某诉至法院。,案例解析,本案中,货运公司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与运费的数额相当。我国物权法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由留置财产的目的所决定的,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债权得到实现。因此,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否则会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的邓某和货运公司所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为鲜鱼。鲜鱼是可分物,经分割变卖不会损害其经济用途或失去其价值,货运公司可以留置相当于4000元运费的鲜鱼,变卖
11、并实现其债权,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也已明确约定。但货运公司却留置了5000斤鲜鱼,远远超过邓某所欠的4000元运费。货运公司的行为与本条的规定相违背,并因其疏忽导致鲜鱼的腐烂,因此应当对邓某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案例四,李某是当地的一名兽医,因其医术比较高明,因袭附近农民的牲畜如果有问题都到李某处医治。村民王某有一头即将产崽的奶牛患病,王某将奶牛牵到李某处,交由李某医治。李某让王某将奶牛留下观察一段时间,然后对症治疗。王某于是将奶牛留在李某处,并与李某约定五日后取走。李某经过观察,弄清了奶牛生病的原因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使奶牛康复。五日后,王某来到某处,发现奶牛的症状已经消失,于是要求将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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