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小区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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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居民小区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居民小区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8日长春市居民小区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小区内车位、车库出租行为,缓解停车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居民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租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民小区内车位、车库,
2、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享有车位、车库处置权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不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居民小区内物业的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依照法律、合同能够行使规定权利的人,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是指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自、建设、房管、人防、市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居民小区车位、车库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居
3、民小区车位、车库租赁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管理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管理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租赁服务。第七条居民小区内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地面场地施划的车位,属居民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只能出租,不得出售。第九条管理单位在居民小区内租赁车位、车库的,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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