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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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7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3年9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以工代赈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中央和自治区各
2、类政府投资实施的以工代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切实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将以工代赈
3、工作纳入自治区和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沟通协调、绩效评价和激励表扬机制,加强对以工代赈的组织实施,强化以工代赈工作队伍建设,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和宣传推介,并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编制以工代赈五年工作方案。第二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4、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以工代赈资金。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以工代赈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第八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H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等有关规定管
5、理。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规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中央以工代赈资金规模、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以工代赈计划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编制以工代赈计划,按相关要求分解下达到以工代赈项目,并组织对项
6、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抽查。以工代赈计划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报备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第十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己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中央和自治区以工代赈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发放劳务报酬,鼓励最大限度提高发放比例。第十一条中央和自治区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
7、)修建楼堂馆所;(四)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五)偿还债务和垫资;(六)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七)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八)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支出,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其他资金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他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三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
8、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切实防止套取骗取中央资金。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第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
9、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审查机制。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申报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严格审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用工需求、劳务报酬测算可行性等内容。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采取集中审查、公开评审、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优先将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
10、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规定要求的,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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