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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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既有国省干线公路和交工验收合格后的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省干线养护管理的制度、标准,开展养护工作监督、指导。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区国省干线公路
2、养护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负责。第五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管辖路段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管理者强化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管理体系。第七条
3、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新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全寿命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等试点,提高养护质量效益。第八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顶层设计,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各级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第九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牢固树立绿色养护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快四新”技术在公路养护中的推广应
4、用。应用成熟技术,提高病害预防与处治质量,探索研发适合本地区的高效、节能、环保的养护技术。第十一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积极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公路养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足额列支养护经费,用于公路日常养护、服务区公共设施、养护工程、养护机械设备、应急处置、检测评定及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运维等,保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二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公路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路面检测应采用自动化检测。第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的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发展中心承担项目库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
5、工作。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提升养护工程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养护决策流程清晰、明确、完整。路面、桥梁、隧道每项形成决策分析报告,包括决策依据、养护标准、养护模型、养护需求分析、养护费用估算、养护建议等相关内容。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将年度养护计划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六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辖区内公路、桥涵及隧道的日常养护检查。第十七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养护工程前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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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干线 公路 养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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