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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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供地条件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1.长期租赁。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行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为5年、10年、1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纳管理、供地后的开发使用监管等均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办理。2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是指地
2、方政府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用地采取先行以长期租赁方式振供土地,承租方投资产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有意愿的,可以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采取长期租赁、部分用地采取出让的供应方式。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租年期与出让年期相加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该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期间实施。3 .弹性年期出让。地方政府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弹性出让的年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该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弹性年期出让地方政府可根据产业类型、投资额度、企业需求等科学确定出让年限,但不得超
3、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弹性年期出让首期确定为10年,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续期年限可分别选择10年、20年、30年、40年。二、出让金(租金)缴纳标准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出让地价评估,应按评估规程和规范的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同类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X土资发(2009)X号)两个文件中的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程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
4、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在评估弹性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三、办理程序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住建、商务、环保、税务等投资、产业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面积、开发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供应期限、租金和其他条件。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招标、
5、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租赁地块的定金。出租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四、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租赁当事人、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租赁地块的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租赁的年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依解决方式、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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