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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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路剑锋,2,法律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2001规定)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0解释),3,过渡办法,2010解释第十九条: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
2、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4,审理思路,1、被控侵权行为类型判断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确定被诉侵权物的所有技术特征 4、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5、被告的各种抗辩是否成立 6、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5,一、被控侵权行为类型判断,法定行为方式:法11条间接侵权,6,法定行为方式:,产品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方法专利:使用方法、方法延及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新增)、销售、进口生产经营目的,7,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法律无明确规定需额外证明:,1.主观过错,专用品:明知、应知,普通品:明知,2.侵权行为,专
3、用品:直接侵权必然发生,普通品:直接侵权已发生,8,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9,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2010解释第一条:,10,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一项权利要求 多项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未明确释明释明后仍不明确以独权1为基础,专利权人可明确:,11,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4、变更,准许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不予准许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他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要求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12,2、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中心限定主义 周边限定主义 折衷解释原则 2010解释第二条: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13,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时。,2010解释第三条:,14,3、专利权保护范
5、围的确定方法,原则: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明晰、没有争议时,不需其他证据辅助解释。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含糊不清或存在多种理解时,可借助其他证据进行解释。,15,工具书、教科书 公知文献 专家证言,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其他证据,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16,案例一 权1、一种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是将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工艺过程与条件如下:(1)将原金属箔带开卷伸直,进行前预热处理;(2),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热挤压在金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3)(4)(5)(6
6、)。,17,案例一,权1中“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解释问题:鉴定意见认为:由于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和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应当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18,案例一,被诉侵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其生产的铝塑复合带的塑料膜层表面粗糙度为Ral.8um5um(实测为Ra2.47um3.53um),塑料膜层的厚度为0.055mm0.070mm;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则是“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
7、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19,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其文字含义是清楚的、确定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虽然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当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没有就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自身界定的内容为准。,20,最高人民法院: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与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塑料膜的厚度并不矛盾。在涉案专利的特定情况下,可以在0.040.09mm厚的塑料膜表面上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案例一,21,
8、案例二,案情介绍: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简称OBE公司)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康华公司)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申请了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1997年12月3日公开,2001年10月2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6191123.9。,22,案情介绍:,2001年9月13日,原告在北京展览馆举办的国际眼镜业展览会上,以普通参观者的身份在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的参展展位领取了康华公司生产的眼镜配件3件及宣传资料1份(经公证处公证)。原告将被告生产的眼镜腿配件分解后,经分析认为被告产品的生产方法已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于2002年
9、6月向法院起诉。,2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华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以公开方式向原告道歉;3.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30万元;5.承担本案原告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4,一审现场勘验,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为:1.人工将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勘验过程用DV进行拍摄并制作成光盘,并将光盘送达双
10、方当事人质证。,25,原告认为:被告的加工过程系原告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被告认为:1.本专利方法第二步是切割,切割后的区域不脱离金属带材,被告加工过程是“冲裁落料”,因此二者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2.本专利方法第三步是“冲压后形成一圆形部件”。被告是采用“模锻”。前者是机械操作,后者是手工结合机械操作,因此手段不同,效果也不同。,26,注意问题:关于方法专利的举证,1.依专利方法直接所得的产品为已有产品时。2.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倒置:(1)是否为新产品(2)被诉侵权产品与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相同或等同,27,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
11、、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28,1、背景技术,现有的弹簧铰链制造方法的缺点是:(1)制造费用高,一方面切削的加工步骤昂贵,另一方面通常又需要昂贵的型材;(2)弹簧件一般由铰接件、锁紧件和弹簧件组成,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29,2、发明目的,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本发明的任务是:(1)提出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2)改进零件的搬运。,3
12、0,铰接件的制作方法:(1)铰接件用带形材料481制作;(2)首先切割铰接件的基本形状,并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连接在凸肩9上并在以后具有铰接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亦即铰接件11用这个范围497和凸肩9的一端固定在金属条481上。当然,切割的阴影区也可扩向金属条边沿,这样切割的铰接件只有一边与金属条481连接;(3)将凸肩9倒成要求的圆形;(4)冲掉两个相邻凸肩之间存在的金属条部分;(5)完全切掉凸肩9和金属条481之间的连接,同时在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15;(6)制作铰接孔15所在范围497的形状并将铰接件11从金属条481上切掉。,3.说明书中的实施例,31,481带形材料、9凸肩、
13、11铰接件、铰接孔15,插入图17,32,说明书中结合图17说明装配之前制作铰接件的方法,但顺序有所调整(先加工铰接孔,然后再将凸肩加工成圆形)。根据图18,先在铰接件上制作铰接孔15以及铰接孔15所在范围497的形状后,再用冲压模将凸肩9加工成圆形,然后将锁紧件13、弹簧件7、套环503装上铰接件,挤压凸肩9端部以锁紧套环503,最终从金属条上切掉装好的部件。上述部件也可继续固定在金属条481上,这样与散装件比较便于搬运。,弹簧铰链装配方法,33,锁紧件13、弹簧件7、套环503,插入图18,34,4、技术效果(1)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
14、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铰接件的找正。(2)通过使用非切削的加工方法,外壳和铰接件可实现经济加工。(3)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此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35,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生产铰接件的加工方法与OBE公司享有的ZL96191123.9号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加工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36,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1所述的方法:1.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2.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3.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4.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并结合说明书可以看出,现有
15、的弹簧铰链一般是由一个铰接件、一个紧锁件、一个弹簧及外壳组成,上述零件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通常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本方法专利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紧锁件的安装,发明任务为提出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弹簧铰链加工制造费用高,加工步骤费用昂贵的问题。,37,现场勘验,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为:1、人工将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
16、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其方法包括:1、金属带材、2、冲下铰接件、3、砸圆、4、打孔。,一审法院认为:,38,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为在金属带材上通过冲压的方式冲下铰接件,即被告所称的“冲裁落料”(而本专利则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装配单元之前仍与金属带连接),尔后由人工手持钳子夹住铰接件,将铰接件凸肩延伸部分用锻压机砸圆,即被告所称的“模锻”,再由人工分别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进行打孔。根据权1所保护的范围与被告的加工方法对比可以看出,被告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明显差异,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四个步骤,被告的加工步
17、骤亦为四个,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材上冲下后,“模锻”、打孔的顺序虽然可调,但顺序的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效果。,39,被诉侵权物与权利要求对比时应注意:,相应技术特征的一一对比,而非技术方案的对比判断主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而非专利申请日或公开日,40,一审不当之处:,未将各步骤分解一一对比,而是采用了技术方案整体比较的方法,显然不当。认定了几处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不同但未按照等同特征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41,等同侵
18、权,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不予支持。生产模具、工具并非专用品,故销毁模具、工具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对要求的赔偿数额未加以说明,也未提交被告实际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相关证据,故赔偿数额本院酌定。原告未提交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42,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五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43,关于赔偿赔偿的计算方式,1、原告因被侵权所
19、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4、法定赔偿。,44,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1.一审判决以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方法等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事实依据;2.涉案专利方法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而被控侵权方法是在与金属带分离情况下,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与专利方法完全不同。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OBE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45,二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康华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
20、的保护范围。,46,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权1记载的技术方案由五个技术特征组成:1、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2、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3、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4、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5、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既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又是涉案专利方法的特征和效果的体现。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和技术目的。,47,被控侵权产品中铰接件的制造方法包括:1.金属带材;2.冲下铰接件;3.砸圆;4.打孔。该加工方法是首先将
21、铰接件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由此可见,这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方法不同。,二审法院认为:,48,申请再审情况:,OBE公司(专利权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这一新的、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加入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49,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以“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即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的确切含义应当如何理解。,50,首先,分析说明书在铰接件实施例中,与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
22、形一致的区域”相对应的描述是:“首先切割铰接件的基本形状,并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连接在凸肩9上并在以后具有铰接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亦即铰接件11用这个范围497和凸肩9的一端固定在金属条481上。当然,切割的阴影区也可扩向金属条边沿,这样切割的铰接件只有一边与金属条481连接。”,51,481带形材料、9凸肩、11铰接件、铰接孔15,52,在装配实施例中,根据附图17、18以及说明书记载的“第I步和第II步用金属带加工铰接件11,其方法已结合图17详细说明。第II步,首先用冲压模501将横截面为矩形的凸肩9加工成圆形”,亦表明在制造铰接件以及装配弹簧铰链的过程中,用于形成铰接件的区域以
23、及制成的铰接件始终属于金属带的一部分,直至将锁紧件、弹簧件、套环等安装在制成的铰接件上之后,才将铰接件从金属条481上切掉。,53,锁紧件13、弹簧件7、套环503,54,除上述实施例外,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没有与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对应的记载。,55,其次,分析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装配单元完全装配完毕后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切下的步骤”。,56,再次,分析专利审查档案申请再审人在涉案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申请再审人曾就“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完整的”陈述了如下意见:“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
24、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57,最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专利权人)先后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发明人海因茨莫斯尼出具的声明以及一份关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介绍(外部证据)。上述两份声明以及介绍也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58,综上,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申请再审人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申请再审人在侵权诉讼中提交的有关书面意见陈述,均表明涉案专利方法在制造铰接件的过程中,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
25、是金属带的一部分,未与金属带分离。,59,技术对比:被控侵权方法系使用冲压机将铰接件毛坯从金属带材上完全冲落下来,后续的砸圆、打孔等工序均是针对单个的铰接件毛坯进行,每次仅能加工一个铰接件,被控侵权方法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实现弹簧铰链的经济加工、取消铰接件的找正、改进零件的组装和搬运等有益效果,故被控侵权方法不具有与权1中的“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60,4、功能性特征的解释,2010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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