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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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6.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过程6.2 服务贸易总协定 管辖范围6.3 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的般义务和纪律6.4 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6.5 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附件6.6 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6.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过程,一、谈判的启动及过程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一、谈判的启动及过程,1984年11月,筹备委员会决定将服务贸易问题纳入讨论范围。1986年9月,决定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分开谈判,平行进行。“乌拉圭回合”就服务贸易问题成立了专门谈判组,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统计、服务贸易多边框架范围、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交1988年1
2、2月蒙特利尔贸易谈判委员会中期审评会议的报告。,1989年4月,谈判组开始审查拟议中的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1991年4月,贸易谈判委员会围绕着服务贸易框架协议、具体承诺和部门注释三个主要领域展开谈判。,在1991年底 1992年1月,贸易谈判委员会同意尽快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服务贸易领域,各方提交具体承诺减让的步伐随之加快。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最后文件草案。服务贸易总协定是这轮回合中一项重要的谈判成果。服务贸易由此被正式
3、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6.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一、概念界定二、服务部门分类,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概念界定,跨境交付,如在美国的律师为在英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卖方和买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如一成员的消费者到另一成员领土内旅游、求学等。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
4、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领土内开设分行或分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一般认为,这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如某先生是A国的律师,他来到B国后,没有设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而直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
5、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即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这12个部门又进一步细分为160多个分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的分类与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服务部门分类,6.3 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一、关于最惠国待遇二、关于透明度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五、关于例外的规定六、关于保障措施和补贴纪律,6.4 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一、关于市场准入 二、关于国民待遇三
6、、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四、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昔,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这一规定表明,与货物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相似,服务贸易承诺也是约束性承诺,它确定了给予其他成员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最低待遇,在实际中成员方亦可给予他们更为优厚的待遇。,一、关于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用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除在减让表
7、中明确列明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措施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附加承诺。附加承诺主要是关于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承诺等。,二、关于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成员方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应遵循的规则。原则上,任何承诺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起3年内都是不可修改或撤回的。此后,成员方可在作出相应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方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具体
8、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与“乌拉圭回合”其他协议的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相似。机构条款就争端解决、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设置、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作了规定。最后条款允许成员方不把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给予来自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最后条款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如“服务的提供”、“法人”等作了定义。,四、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6.5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附件,一、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三、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四、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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