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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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全面掌握青海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状况,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青海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青海省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青海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
2、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省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属地管理、逐级报告原则。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告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分支机构、县域法人银行业机构所在地没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市州人民银行分行报告重大事项。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
3、程,明确部门和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具体部门及责任人,并在部门或人员变更时及时报备。第六条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第二章报告形式、内容与要求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三类:重大事项专报、重大事项月报和临时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大事项专报:(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上访、静坐、围攻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
4、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四)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五)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六)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己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七)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大事项专报:(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己经
5、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四)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己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五)在青海省内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分行授信总额5亿元及以上、青海银行授信总额1亿元及以上、农村商业银行授信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村镇银行授信总额100o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六)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七)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出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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