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专门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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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专门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门教育管理,提高专门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门学校的学生入校离校、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相关保障等工作。本办法所称专门教育,是指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保护处分措施,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是指招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2、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统筹考虑专门学校的特殊功能、规划布局、办学要求和标准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规定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将专门教育列入教育督导检查范围,定期对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及成果进行评估、督导,保障专门教育健康发展。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确
3、定本级专门学校建设、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司法行政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门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门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本辖区专门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制定专门教育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专门教育改革发展。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专门学校派驻相关负责人担任法治副校长参与管理和决策,选派民警驻校参与学校安全管理、调查核实案件、收集相关信息,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
4、第八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配合社会力量对专门学校学生开展帮扶、救助、救济、资助、捐赠等活动,协调做好护送专门学校学生返回原籍的相关工作,依法承担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并办理相关事务。第九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保障专门学校教育教学所需经费,据实核拨专门学校学生的生活、医疗及其他不可预见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门学校教师及其他人员的招聘、选调相关工作,指导专门学校做好教师职称申报、绩效工资核定、专门教育津贴发放等工作,并采取措施对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给予一定倾斜。第十一
5、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医疗机构,对专门学校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健康体检、义诊等活动,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救治患病学生,指导、支持专门学校卫生、医务等工作。第十二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专门教育法治宣传责任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结合专门学校实际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三章入校离校管理第十三条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也可以招收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中不满16周岁、且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6、未成年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所在学校互相配合管教。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未成年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经依法决定送入专门学
7、校进行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拒不报到或者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机关应当帮助查找其下落,并引导、敦促其入学。第十五条经依法决定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入学前应当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同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体检不合格的,由原作出送教决定的部门报同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变更处理。第十六条专门学校应当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教育矫治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评估,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并经评估合格的学生,应当向作出送教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作出送教决定的部门决定是否转回原所在学校就读或者护送返回原籍。决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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