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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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和管理省市县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一体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指南。一、建设目标全面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管理标准化建设,逐步提升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加强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评审入网、质控管理和评(复)审进入退出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持续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与效率,切
2、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二、建设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二)坚持基本急救原则。坚持基本急救原则。院前医疗急救遵循“就近、就急、就专科、尊重患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相应医疗机构救治。将患者转运至相应医疗机构救治。保障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的基本需求,推进健康贵州建设。(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实际,补齐短板,持续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坚持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与紧急医学
3、救援职能整合,建立平战转换工作机制,全面建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四)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立评审入网、质控管理和复审进入退出动态调整机制,严格入网审批、强化日常监管、定时周期复审、提升质量把控。逐步实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满意度。三、编制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C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山地紧急医学救援体系的意见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
4、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建设内容(一)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L省、市(州)级急救中心名称统一为“XX市(州)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省、市级急救中心分别为省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级急救中心名称统一为“XX县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县(市、区)级急救中心依托县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设置,有条件的县可独立设置。各级急救中心和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实现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日常医疗急救职能整合、并轨运行。2.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在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下,负责指挥和调度全省紧急医学救援资源,统筹开展重特大突发
5、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协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及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全省紧急医学救援诊疗规范、质量控制、培训和演练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紧急医学救援业务培训、实战演练;监督考核市县级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市县乡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3 .市县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在本级各有关部门支持下,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日常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组织开展本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县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指导和调度。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逐步与居民就诊信息、电子
6、健康档案对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指导本行政区域急救站(点)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监督急救站(点)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和尊重患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结合患者病情及时将伤病员送达相应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认证和急救医学科研教学及其学术交流;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4 .各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建设严格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执行,确保急救中心建设符合标准。(二)急救站(点)L急救站(点)名称统一为“XX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义X急救
7、站(点)”o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的建设,按照省市县乡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和医院等级进行设置,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纳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申报纳入属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2.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一级急救点,二级医疗机构设置二级急救站,三级医疗机构设置三级急救站,实现省市县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全覆盖。各级急救站(点)服从各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和救援任务及各类保障;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做好院
8、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承担传染病防控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在急救中心的指导下,管理本急救站开展的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救治信息共享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原则上院内救治医疗机构要预留急救床位,确保伤病员抵达后第一时间接受及时有效救治。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1)一级急救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管理体系:急救
9、点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院长担任。职能设置:急救点应设有综合急诊诊室、抢救室等,应设在便于医务人员人力调配的区域,有救护车辆专用停车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便于救护车停靠及运送病人。设备配置: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洗胃机、抢救车、简易呼吸器、吸引器、气管插管器械、氧气瓶、导尿包、缝合包、移动式担架车、各类型夹板。急救车辆配备:急救点配备1辆救护车,并保证随时在岗待命。(2)二级急救站(二级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医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兼任站长,急诊科主任兼任副站长。职能设置:急救站应设置于门诊相对独立的区域,急救大厅宽敞,合理设置业务用房,站内各种指引牌鲜明准确,就诊路
10、线清晰通畅,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便于救护车绿色通行。设有接诊服务台、急诊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观察室(病房)、外科清创室、化验室、影像科、药房等科室(有条件的可设手术室),同时设有独立的(或设有专门急诊窗口的)挂号和收费室,常年24小时值班。抢救室设置抢救床不少于2张,观察室(病房)设观察床(病床),重症监护室设监护病床;清创室设清创手术台。设备配置:二级急救站应配备氧气瓶、心电图机、除颤监护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洗胃机、移动式担架车、抢救车、抢救床、气管切开包、气管插管器械、简易呼吸器、脑保护降温设施、吸引器、胃肠减压器、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腹穿
11、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腰椎穿刺包、心肺复苏仪,有手术室的应配有氧气、负压吸引器、多功能手术床、麻醉机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床边B超、床边X线机、床边血滤机以及配有氧气、负压、电源插座的中央塔等。急救车辆配备:急救站原则配备2辆值班救护车。其中,配置1辆监护型救护车,专科医院至少配备1辆值班救护车,争取配置婴幼儿监护设备及负压型救护车,随时在岗待命。(3)三级急救站(三级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医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兼任站长,急诊科主任兼任副站长。职能设置:急救站应设置于门诊相对独立的区域,急救大厅宽敞,合理设置业务用房,站内各种指引牌鲜明准确,就诊路线清晰通畅,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
12、用通道,便于救护车绿色通行。设有接诊服务台、急诊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观察室(病房)、外科清创室、化验室、影像科、药房等科室(有条件的可设手术室),同时设有独立的(或设有专门急诊窗口的)挂号和收费室,常年24小时值班。急诊抢救室设抢救床,观察室(病房)设观察床(病床),重症监护室设监护病床,按无菌手术室要求设置急诊手术室,配备手术台。设备配置:三级急救站应配备氧气瓶、心电图机、除颤监护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洗胃机、移动式担架车、抢救车、抢救床、气管切开包、气管插管器械、简易呼吸器、脑保护降温设施、吸引器、胃肠减压器、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腹穿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13、腰椎穿刺包、心肺复苏仪,有手术室的应配有氧气、负压吸引器、多功能手术床、麻醉机等,配备床边监护仪、床边B超、床边X线机、床边血滤机以及配有氧气、负压、电源插座的中央塔等。急救车辆配备:急救站原则配备3辆值班救护车,其中至少配备2辆监护型救护车,争取配置婴幼儿监护设备及负压型救护车(专科医院至少配备2辆值班救护车),随时在岗待命。(三)人员配置及人才队伍建设1 .各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市县级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医学相关专业的调度接线人员,调度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市(州)级急救中心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紧急医学
14、救援应急值守和日常调度等工作;接线人员须在10秒内接听电话,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2 .急救站(点)应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统筹人员的调配使用。急救站(点)应当按照3人/辆车的标准,为值班救护车配备随车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驾驶员等执行急救任务。执行急救任务的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市(州)急救中心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院前急救的医生和护士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驾驶员应取得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和院前急救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冈。(四)车辆设备配置救护车辆设备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救护车标准(WS/T292-2008)标准,并配有警灯、警报器,按
15、要求配置车载急救设施设备、药品和通信设备(详见附件1)。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统一全省“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2号)要求,规范统一“120”救护车车身喷涂的标识。(五)通信系统L各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须配备相关软硬件设备,建设有“120”专线计算机调度系统、光纤、数字程控交换机、模拟电话机、ADSL线路等;依据自身条件逐步建立无线对讲系统作通讯补偿;须建有调度中心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发电系统)、UPS应急电源系统、救护车定位追踪系统、数字录音系统;逐步建立GlS地理信息系统、站点远程视频监控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
16、车记录等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两年,院前医疗急救病历至少保存十五年。3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急救站(点)须配备相关软硬件设备,与120急救中心联网。(1) 一级急救站至少配备1部固定电话,1台办公电脑,配有音箱、打印机。有条件的可配置传真机、投影仪等其它办公设备。(2)二、三级急救站至少配备2部固定电话,其中一部取消主叫功能,只能与“120”急救中心通话,另一部为外部直拨电话;网络专线接入卫生专网,安装调度信息系统终端(含电子病历)和手持对讲机,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3)与城市其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通讯指挥联动:在逐步建立完善的与城市其他应急体系如“HO”“H9”“122”“12345”和民政部门联动
17、机制的基础上,急救中心(站)需构建指挥通讯信息联动互通平台或机制。(4)系统维护与设备更新升级:建有计算机调度系统的急救中心(站),有条件可配备专业的系统与通讯终端维护工程师;不具备条件的急救中心(站),须有专人负责监测系统运行,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相应公司负责紧急维修和定期检测维护。120通讯指挥系统与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发展联系紧密,急救中心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更新升级计划。有条件的可配置院前院内急救信息传输终端,电子门禁系统等。建设与急救中心间的院前院内协同平台,支持高危患者一键预警与院内绿色通道开辟,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五大中心”的信息实时对接,为患者的救治提供全流程支持和数据管理。五、
18、申报程序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一)自主申报。省市县乡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立足自身条件,向市(州)、县(市、区、特区)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立医疗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纳入院前急救网络管理。(二)审批入网。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本级急救中心组织现场评审工作。急救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入网。(三)运行管理。经审批入网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与属地急救中心签订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协议,进行统一联网调
19、度。六、组织保障(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完善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院前急救专项经费,有效稳定院前急救人才队伍,有效提升网络医院参与院前急救工作的意愿,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急救中心要认真做好入网评审和联网调度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和台账管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全力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工作。急救中心可下设直属急救站,合理布局,满足群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各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必须接受所在地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指挥调度中心)
20、统一指挥调度。(二)强化工作纪律。各级急救中心严守工作纪律,落实基本急救原则,做到及时派诊,强化沟通协调。各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做到及时出诊、规范救治、合理收费,开通急诊绿色生命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病人,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接诊或出诊时,须取得站长同意,同时向属地急救中心报备同意。(三)强化闭环管理。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市(州)急救中心每年牵头组织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联网工作和质控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四)强化通报督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地院前医
21、疗急救网络运行,委托本级急救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控管理,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整改,不合格的急救站(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整改期间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上级医疗机构院前急救人员、车辆在该区域值班值守并纳入重点任务督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强化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在医疗急救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或不具备继续开展医疗急救条件的(详见附件1),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附件:1.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评审实施方案2贵州省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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