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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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人防、应急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2、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城镇用地等各类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十)城
3、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虬并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一)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兼容其他性质建筑的用地;(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
4、站用地、公共绿地除外;(四)因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其他零星用地。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场站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宜用于经营性项目。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并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确定为0.00的楼面标高高于
5、相邻室外较高侧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L5米。0.00的楼面以下为地下建筑或者半地下建筑,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较低侧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层高1/2的为地下建筑,其余为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半地下建筑、地下建筑参阅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中的相关图示。第H一条计容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地上建筑面积除停车库,只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的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以及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者含独立设置应急消防设施的避难间外,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半地下建筑面积为停车库和其他设备用房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三)全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前款规定不计入计容建筑面
6、积的,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地上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具体计算规则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筑控制高度起算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建筑物毗邻1条城市道路建设的,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二)建筑物毗邻2条以上城市道路建设的,以相邻较高等级的城市道路为起算点;(三)建筑物同时毗邻2条以上城市道路和城市重要景观面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建筑控制高度的起算点。建筑高度,应当
7、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建筑控制高度;(二)建筑高度计算,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三)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大于该绝对高程;(四)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控制高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绿地率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绿地面积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该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照该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分别计算。配
8、套建设标准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位充电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按照配套建设停车位的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新建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的,按照不低于停车位的1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停车位充电设施。第十六条居住用地配套建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设置位置,并逐一
9、列出需要配套设施的相关内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在有自然采光通风的建筑内;(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可以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或者首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区建设项目首期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在居住区建设项目总规模完成50%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四)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五)相近功能的公共
10、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者组合布局、联合建设,宜设置独立出入口,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日照标准,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二)对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三)建设项目对相邻规划用于住宅、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宿舍等有日照要求的空地有日照影响的,其不符合日照要求阴影范围的边缘线在该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四)日照分析参数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五)旧城改造
11、涉及的新建住宅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有日照要求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十八条住宅建筑之间、公共建筑之间、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工业仓储建筑之间和其他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第十九条门卫房、停车场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消防相关标准规范。第二十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并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分别确定最小间距。第二十一条一栋建筑的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的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分相对,两栋建筑
12、的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按照纵墙或者主要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对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对多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规定确定。第二十三条无地质灾害影响的情况下,建筑边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满足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对间距的要求;(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建筑边坡,其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大于等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大于等于3米;(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建筑边坡需作退台
13、处理,且退台宽度大于等于L5米;(四)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建筑边坡相对,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建筑边坡底部距离大于等于建筑边坡高度的0.4倍,且大于等于3米,建筑边坡退台的,可分阶计算;建筑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被保护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拼接,应当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建筑沿用地边界建设,相邻地块为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以及相邻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执行较大值且大于等于6.5米。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确保生产安全,且距离大于等于3米。建筑与
14、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或者非建设用地相邻的,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大于等于2米。第二十六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按照国家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规定退让,并符合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要求。第二十七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15米,并满足停车、退车、人流集散等需要。第二十八条除需要接入城市管线的市政管线外,其他市政管线和围墙、踏步、阳台、雨棚等建筑附属设施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市政管线检查井、化粪池等
15、地上及地下市政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大于等于5米。第二十九条临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高速公路外缘的距离大于等于30米。第三十条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标准外,退让铁路的距离,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外,在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退让边股轨道边线的距离大于等于20米;在其他铁路、铁路支线或者专用铁路线两侧建设的,退让边股轨道边线的距离大于等于15米;(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和水塔、烟囱等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及堆场的退让距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铁路监管部门确定。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围
16、墙高度小于等于2.5米。第三十一条在人防设施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人防设施的距离按照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重点加强城市中心、历史地段、产业新区、沿山滨水等区域的城市设计,优化空间形态,提升景观风貌,突出山水生态城市特色。地标建筑、景观节点、景观廊道、第五立面等景观要素,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景观和天际轮廓线。第三十三条鼓励在新建住宅建筑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只能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设置便民智能设施等用途;(二)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
17、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通达。第三十四条与城市主干路、重要水体、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相邻的首排高层住宅建筑,其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风格设计,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鼓励新建住宅按照商住分离要求,独立集中设置商业建筑,餐饮用房宜设置在商业建筑内。商务办公建筑不宜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公寓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应当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寓户型由不超过2个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共同组成,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公寓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按照商务办公类建筑配套建设。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部分宜建设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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