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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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幼有所育41.优孕优生服务42 .儿童健康服务73 .儿童关爱服务8二、学有所教10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5 .义务教育服务11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3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4三、劳有所得158 .就业创业服务15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四、病有所医2110 .公共卫生服务21IL医疗保险服务27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29五、老有所养3113 .养老助老服务3114 .养老保险服务32六、住有所居3515 .公租房服务3516 .住房改造服务35七、弱有所扶3617 .社会救助服务3618 .公共法律服务4019
2、.扶残助残服务40Av军有所抚4620 .优军优抚服务46九、文有所化4921 .公共文化服务49十、体有所健5422 .公共体育服务54H、事有所便5523 .生活便利服务5524 .生活安全服务5825 .生活环境服务6026 .殡葬公共服务61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
3、)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夫妻(至少一方)为本省户籍、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的妇女。服务内容:为
4、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人群。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
5、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
6、务内容:按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7 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
7、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
8、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8 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
9、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8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
10、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IO)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1、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妇联。二、学有所教29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
12、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提供补助等其他项目的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030 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
13、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00元,初中1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不足300人的学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经费补助,确保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需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4、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服务标准:实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
15、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O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O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服务对象: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
16、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服务标准: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100O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31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
17、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在IOo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7)普通高中免学费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18、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减免。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32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
19、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
20、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三、劳有所得33 就业创业服务(20)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
21、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
22、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
23、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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