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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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一、一般要求1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产权方、使用方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a)消防安全管理职责;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e)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g)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i)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j)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k)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m)燃用口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2、;n)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0)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a)不应改变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建筑使用性质;b)不应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c)不应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d)不应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原有消防设施;e)不应妨碍消防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堵塞、锁闭消防安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救援场地,确保防火间距;f)不应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g)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
3、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GA654的规定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4使用方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单位,并提供依法办理消防手续的证明文件。统一管理单位应将装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方。5多产权建筑维修改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GB50720的要求进行防火管理。6产权方、使用方应加强防火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统一管理单位发现火灾隐患时,应确定责任方、责任人,并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报告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协商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各相
4、关方应配合落实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7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统一管理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督促使用方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二、防火巡查、检查1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防火检查;重要节日或重要活动之前应组织一次联合防火检查。2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保联合防火检查正常进行,并应按照GA654的规定对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重点检查。3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多产权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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