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2023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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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麦盖提县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方便缴费群体,保障缴费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应保尽保,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麦盖提县辖区内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两险”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中“两险”征缴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牵头,各相关单位密切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两险”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
2、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两险”征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第二章保障机制第四条加强“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医保、残联、乡村振兴、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两险”征缴工作,确保“两险”征缴顺利进行。(一)精心组织实施,统筹考虑两险”征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二)在涉及“两险”征缴工作管理、征缴方式和“两险”扩面参保计划,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三)支持“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提升“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水平
3、。第五条税务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险”征缴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加强宣传、优化征缴工作方式、提升征缴工作水平,做到“两险”应征尽征。第六条税务部门应履行“两险”征缴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医保、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扩面工作;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登记,并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5日将当年有效缴费明细清册传递至税务部门;负责在接到税务部门反馈的异常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应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相关部门核实,取得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机关;负责在接到民政、残联、乡村
4、振兴等部门更新缴费人身份信息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部门。第八条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制度;负责根据医保、社保部门传递的有效缴费明细清册开展征缴工作;负责拓展“以批量划扣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多元化缴费渠道;负责在接收到医保、社保部门传输的异常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社保部门反馈。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保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将“两险”资金、代缴资金、补贴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负责会同医保、社保部门按时完成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及年度财政资金申请拨付任务。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喀什地区
5、财政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财政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喀税发(2019)88号)执行。第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第十一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
6、身份变更人员信息。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最新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第十三条残联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当年残疾人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第十四条宣传部门负责在“两险”集中征缴期内统筹安排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两险”政策宣传。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籍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姓名、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学籍状态、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
7、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进行督促提醒。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医保、社保部门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进行摸排,摸排工作应在集中征缴期前1个月内完成,并形成有效缴费明细清册。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两险”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通过政务内网传递。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采取介质交换、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第十八条各部门应注意采集、存储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涉费信息资源。第十九条各部门涉费信息均应共享,共享涉费信息做到完整、正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涉费
8、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使用接受提供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两险”信息共享参与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制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第四章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二条宣传、医保、社保、税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答,宣传部门负责“两险”宣传的统筹工作,集中征缴期内充分利用多元化宣传渠道对缴费人进行正向引导;税务、医保、社保部门通过在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通告,为缴费人办理业务提供有效指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乡(镇)、村(社区)人力资源,结合居民服务工作开展社保费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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