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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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X区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
2、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制定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区发展和改
3、革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债券发行、申请相关资金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及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区属其他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各类园区配套用地
4、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及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存量土地(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3 .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4 .存量房屋(包含居住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5 .在满足本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第
5、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1.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提出申请。6 .联合审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7 .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回复后,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8 .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
6、.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2 .原则上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改建(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3 .承租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部分房源用于解决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4 .配建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公共服务功能满足要求,符合消防、环保等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5 .符合安全结构标准;6 .拟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第九条利用非居住类项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前应按规定编制改建(改造)方案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查
7、;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利用居住类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之前应制定改建(改造)方案,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1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2 .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项目;3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手续不齐全;4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地质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隐患;5
8、.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土壤污染;6 .拟改建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7 .拟改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隐患;8 .其他不得新建、改建的情形。第十一条认定为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3 .未在XX区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第十三条申请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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