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四、DSU.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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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解决机制,周超2009,2008年5月20日,中国律师张月姣在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总部正式宣誓就职,中国三位WTO专家组成员,张玉卿,朱榄叶,曾令良,中国参加的WTO案例列表,China(截止到2009年11月)as complainant 6 cases:DS252,DS368,DS379,DS392,DS397,DS399 as respondent 17 cases:DS309,DS339,DS340,DS342,DS358,DS359,DS362,DS363,DS372,DS373,DS378,DS387,DS388,DS390,DS394,DS395,DS398,一、世贸组织
2、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一)GATT时期争端解决GATT第22条磋商1 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2 在一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就经根据第1款进行的磋商未能满意解决的任何事项与任何缔约方进行磋商。,第23条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1 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
3、,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的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2 如在一合理时间内有关缔约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或如果困难属本条第1款(c)项所述类型,则该事项可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并应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该事项做出裁定。缔约方全体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与缔约方、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及任何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足够严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动,则它们可授权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中止实施在本协定项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为适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对缔约方的减让
4、或其他义务事实上己中止,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采取该行动后不迟于60天,向缔约方全体的执行秘书提出退出本协定的书面通知,退出应在执行秘书收到该通知后的第60天生效。,GATT争端解决的三个特点,缔约方根据GATT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取决于GATT义务的违反;GATT全体缔约方规定的权力不仅是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并且就这些事项“做出裁定”;GATT授权某一个或者几个缔约方中止对另外一些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二)1979年争议解决谅解,东京回合谈判起草了“关于通知、磋商、解决争议与监督的谅解”,1979年通过。谅解规定了磋商作为解决争议的首要步骤。争议不能得以解决,可以通过专家组的程序
5、解决争议。报告的通过交由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第22条规定了磋商的权利 第23条第1款是关于利益的丧失与减损的(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一成员认为由于另一成员的措施,它未能获得根据GATT应获得的利益。第23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端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缔约方全体可以调查并裁定,授权某一缔约方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GATT本身并没明确规定争端解决的程序,随后的实践产生了专家小组等相应的机构和程序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缔约方全体要协商一致才能通过设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报告,这相当于一票否决,影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信誉。,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总结,二、
6、WTO的争端解决机制,1、DSB(1)通过多边体制解决争端 WTO不支持国际贸易中采取单方面贸易制裁的措施,强调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争议。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大多数国家的一致意见写进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其中第23条第1款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当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2)争端解决机制(DSM)的性质监督各成员履行合同,遵守承诺准司法体制判定成员的行为是否违背WTO协议或其承诺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3)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成立专家小组(p
7、anel);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4)争端解决机构管辖的争议案件一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WTO协定的具体规则;(违约之诉)成员方政府的措施虽然没有直接违反WTO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背弃了减让原则并造成了损害;(非违约之诉),2、争端解决程序,(1)磋商 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解决争端、达成谅解而进行的国际交涉。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如果磋商不成,则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DSU Art 4,3 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
8、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7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2)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它们可能出现在争端解决的任何程序、任何程序上的任何阶段。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3)
9、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由3-5位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他们由WTO 秘书处从“专家名册”中挑出。专家组成员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不是政府的代表,政府也不应给他们任何指示或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争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专家组应当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形成专家组报告。该报告在向成员发出后的60天内在DSB通过,除非争端一方已正式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者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DSU 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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