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学课件6国际货物运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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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租船运输三、其他运输方式,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特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一种诺成合同,但也可能为实践合同;5.海上运输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类:1.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或零担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中多签发提单(有时也签发海运单等其他运输单证),故班轮运输也称为提单运输。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接受沿岸靠港多
2、个托运人的申请,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装载于同一船舶,按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预订的航线上,按规定的港口停靠顺序运输货物。2.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约定由承运人或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分批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又称数量合同、货运协议或货运总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航次租船运输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4.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一港经过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5.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
3、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102条第1款),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统一修订提单法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汉堡规则第1条第3款规定了两种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shipper)和实际托运人(consignor or sender)。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作了类似规定。根据海商法第42条,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
4、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海商法第42条,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都仅仅规定了承运人,而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凡涉及实际承运人的,两规则都用拟人化的船舶替代。我国海商法同汉堡规则一样,分别规定了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按照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第一次出现在汉堡规则中。其第1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
5、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3项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一致。,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依照合同要求运输货物;(2)要求损害赔偿;(3)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依据提单约定在目的港及时如数交付货物。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签发提单以外的海运单等运输单证,则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单据。(4)货物控制权,即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2、托运人的义务:(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正确说明;(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3)妥善
6、托运危险货物: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3、托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
7、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4、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请求权;(2)亏舱费、滞期费、因托运人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损失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货物留置权;(4)享有法定的免除赔偿责任及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5)对危险货物的处置权。,共同海损指当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的特殊费用。该费用应当由所有收益方按照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因托运人未能提供货物或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发生舱位剩余,或者在托运人负责货物的装船时,因装货方面的原因,致使船
8、舶未能装下约定数量的货物或者致使船舶未能做到满舱或满载,使承运人遭受的运费损失。,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由于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火灾、天灾、战争或武装冲突等。见海商法第51条。,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5、承运人的
9、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a.船舶适航的含义: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船舱适货: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完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b.船舶适航的标准:可抵御海上一般风险/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c.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妥善”针对技术水平、操作设备与安全程序;“谨慎”指态度和责任心;(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与免责;(4)不迟延地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5)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运输单证。,
10、海商法第54条:当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和违反管货义务同时造成时,除非承运人可以将两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否则,他应对全部损失负责。,案例分析,五矿公司诉班轮公司延迟交货案 1992年,本案原告五矿公司与罗马尼亚克莱圣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线材和角钢。1993年,五矿公司又与罗马尼亚伊姆帕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扁钢。1993年3月23日至4月12日,克莱圣特公司和伊姆帕拉公司在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港将货物装上“柯兹亚”轮,船长分别签发了1号和2号提单。4月26日和28日,五矿公司分别取得了班轮公司签发的1号和2号提单,均为清洁提单。5月15日,“柯兹亚”轮开航,11月1
11、0日,抵达目的港中国黄埔港锚地。五矿公司持1号和2号提单向班轮公司在黄埔港的船务代理广东船务代理公司办理了提货手续。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载明:因受海水浸蚀,部分线材和角钢表面严重锈蚀。12月15日,五矿公司将已到港的钢材全部处理。另查,该轮上一航次仅使用右主机。“柯兹亚”轮抵达康斯坦萨港后,于1993年3月17日向阿姆纳斯公司提交了两份修理清单,要求该公司对包括主机在内的各种机舱设备及船舶其他部分进行检修。,案例分析,3月23日,“柯兹亚”轮开始装货。在装货过程总一直到5月13日,对船舶进行了多次检修。其中,5月1日、4日和13日,“柯兹
12、亚”轮多次试航均因机器故障未能成功。5月13日,班轮公司的机务管理人员与“柯亚兹”轮高级船员共同签署了船舶设备状况表,认为该轮状态已适于计划中的航行。14日20时至15日7时,又对主机进行修理。15日7时,启动双主机。“柯兹亚”号在航行过程中,机械、技术问题不断发生,并且在不断地进行修理。11月11日,根据海事法院对五矿公司申请的许可,中国船级社对“柯兹亚”轮的主机和推进装置进行了技术状况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在1993年5月15日开航前处于适航状态。1993年12月16日,五矿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以班轮公司提供的船舶不适航,抵达黄埔港的时间比正常航行时间晚6个月,造
13、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班轮公司赔偿部分受海水腐蚀削价出售的损失。问题:班轮公司是否违反了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6、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直接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而只是规定了该规则的强制适用的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舶时起到卸离船舶时止(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2)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过失责任制;我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理解为不完全的过失推定责任制。(3)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我国海商法第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
14、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但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4)对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第51条)。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这是二项著名的过失免责的规定,统称“航海过失”;b.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是指异常性燃烧造成损失;c.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本免责事项完全属于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雷击等,或承运人没有主观过错的碰撞、触礁等危险或事故;d.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因战争或者武装冲突造成货物损失,非承运人所能
15、控制,承运人对之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武装冲突,包括其本身以及其后的影响,如遗留的水雷、炸弹等导致损失。战争不以宣战为要件;,海上风险,承运人需要证明船舶开船时处于适航状态,且对于遇到的风险不存在故意;或通过举证排除其他给货物造成损害的原因来证明损失是由不能具体指明的海上风险造成的。,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e.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f.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g.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h.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i.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j.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k.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非由
16、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5)混合原因造成的货损:多个原因共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海商法第54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6)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 or Uni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指将承运人对单件货物或者每单位货物的灭失、损
17、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a.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海商法第56条;-迟延交付所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灭失或损坏的情况计算,即适用我国海商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b.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我国海商法第59条效仿维斯比规则,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该相应人员丧失其责任限制。,一
18、(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7、实际承运人的责任:1.即使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2.实际承运人对其承担的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实际承运人造成的或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共同造成的),两者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相互追偿;5.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海商法所规定的限额。,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喜马拉雅条款”-海商法第58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
19、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喜马拉雅条款”的沿革:1953年阿德勒诉狄克逊案 提单出现条款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案例分析,物资公司诉韩国三富公司货损赔偿案 1996年,本案原告宁波市物资总公司向远东化学公司购买丙酮。同年4月28日,丙酮装上“宝天”轮,船长签发了奥德夫基尔油轮公司的全程提单,载明收货人由通知方外运总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南非德班港,目的港为中
20、国宁波港。检验报告表明装入“宝天”轮时,温度在25度时丙酮的高锰酸钾反应试验指标为120以上。5月25日,该轮驶抵韩国釜山港,“宝天”轮上所载的货物由本案被告韩国三富公司所属的“奥林匹亚三富”轮转载运往中国港口。代表“宝天”轮的检验师和代表“奥林匹亚三富”轮共同签署协议书,表明在卸离“宝天”轮之前和卸至“奥林匹亚三富”轮之后,温度在25度时丙酮的高锰酸钾反应试验指标已小于120。6月27日,“奥林匹亚三富”轮驶抵宁波港。经宁波商检局检验,高锰酸钾反应试验指标仍小于120。物资公司收货后,赔付下家违约金,并削价处理了该批货物。10月11日,物资公司以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向海事法院起诉,要
21、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支付给下家的违约金、市场差价损失、储罐费、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问题:韩国三富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二)运输单证,1、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功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一(二)运输单证,A.“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在航运实践中,承运
22、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有时在提单上自己对货物的某些情况不知,提单上的记载是由托运人提供,仅为计算运费以及一些其他类似的规定。人们把这类规定统称为“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效果:当卸货时,若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货方认为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损负责,而承运人认为自己已在提单上加注了“不知条款”,因此对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内容不符不负责任。,案例,西安工行国际部诉金鼎公司等提货侵权纠纷案 1994年3月14日,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与西安工行国际部签订了开证协议书,约定国外议付单证到达西安工行国际部后,陕西公司只有付清信用证下所有款项,才可取得全套正本单据;如果陕西公司资金未
23、到位,致使陕西工行国际部对外垫付,则西安工行国际部有权拍卖信用证项下货物充抵垫款。3月18日,西安工行国际部开出信用证,受益人为香港千金一有限公司(与金鼎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金额为280万美元,议付所需单据为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空白背书)等。4月22日,西安工行国际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正本指示提单、商业发票等单证。1994年4月,上述提单项下货物由“银标”轮运抵湛江港卸货。,金鼎公司无正本提单而到船东代理人湛江船代要求提货时,湛江船代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4月28日,金鼎公司和北海工行第二部出具了以湛江船代和“银标”轮船东为抬头的担保函。担保函写明:“对于因按我
24、方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所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将予以赔偿并使贵司方面不致遭受任何损失”。湛江船代接受了保函,开始将货物交付给金鼎公司。6月11日,货物全部交付金鼎公司。湛江船代没有将无提单交货的情况通知船东。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陕西公司分期给西安工行国际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150万美元。1995年3月10日以后,陕西公司通知西安工行国际部:关于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现我司无力赎回。此后,陕西公司不再付款。西安工行国际部提起诉讼,要求湛江船代、金鼎公司、北海工行第二部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二)运输单证,B.“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即收货人。对
25、于记名提单,我国司法界认为其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不承担责任。可流转提单是物权凭证,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其责任应该如何认定?侵权或违约?,一(二)运输单证,C.提单的格式与内容:一般而言,提单有正反两面,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背面则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a.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1)船名;(2)承运人,包括其名称和主营业所;(3)托运人;(4)收货人;(5)通知方;(6)装货港以及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联运提单的转货港;(7)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8)运费支付方式,即规定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9)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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