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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其它劳动问题所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纠纷。劳动争议主体和争议范围是界定劳动争议的两个基本标志。,1、我国劳动争议主体的界定,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我国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涉及劳动争议范围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2、干问题的解释。然而,其所界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不尽相同。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实现。鉴于此,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出了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条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与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者申诉有据。,此外,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题。,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1、协商,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涉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交易活动,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合意从而终结争执的行为。协商属于自助性的私力救济形式,它的应用取决于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作诚意,以及主观上和解的意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特别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协商对话自行解决。协商和解在解决的结果上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在程序上最便利、快捷,而且无须支付什么成本。,发生劳动争议后,同用人单位协商是绝大多数人会采取的方式。当然,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协商是有一定
5、难度的。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组织,有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权利和义务。,2、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可分为诉讼和仲裁中调解、诉讼和仲裁外调解两种,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诉讼和仲裁中调解,是指审理和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当判决或裁决作出之前,在司法、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所进行的调解,它是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达成的结果,具有强制效力。诉讼和仲裁外调解,包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经说服疏导后,当事人自行达
6、成的和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仲裁,在我国,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中间环节,也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广义的
7、仲裁是指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也称公断。就仲裁的不同性质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家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即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用规范的办案形式和程序。,仲裁活动终结产生的裁决,能够引起争议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效果,且形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书,裁决文书的执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较为简便、及时。,4、诉讼,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时,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争议进行
8、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通常是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教育和协商,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法。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
9、有关各方将劳动争议提交给第三人或由争议各方共同组成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一)调解的组织,劳动仲裁法第10条规定了三种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二)调解具体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
10、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三)调解的法律效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
11、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劳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途径。,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程序,1、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设立的,采用调解和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
12、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为当地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仲裁的管辖及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
13、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3、仲裁的申请和受理(1)仲裁申请时效仲裁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不过,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申请的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中止指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情况。如某劳动者在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应当算至次年的1月1日。但是,在当年12月1日发生了地震,直至次年1月3日各项工作才步入正常,在12月1日到1月3日期间,该时效由
14、于不可抗力发生了中止,其剩余1个月的时效从1月3日继续计算。,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无法申请仲裁的理由。中断指时效发生中断之后重新计算,以前的时效不再计算,中断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内。法定的中断实效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如上述例子,在当年的10月1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自己的权利主张,则其仲裁时效从10月1日重新计算1年,到次年的10月1日。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在次年的1月3日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则该劳动者没有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因此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该劳动者就没有申请仲裁的时效了。,(
15、2)仲裁申请程序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3)仲裁开庭及裁决的主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
16、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仲裁裁决的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17、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5)仲裁裁决的履行与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争议的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这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处理。,(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1、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
18、到申请人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本法另有规定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是,这两种争议仅仅是单位不得到法院诉讼,劳动者还是可以诉讼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19、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用人单位基于仲裁裁决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
20、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理前的准备,1、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三)开庭审理,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一是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三是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四是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五是审判长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
21、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是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是宣读鉴定结论;五是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是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是互相辩论。当事人的辩论可以反复进行。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4、法庭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就是说,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前提下,应当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判决。,5、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成员暂时退庭,进入评议室讨论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这一过程,称为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尽可能详尽地记载评议的过程、内容和结论,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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