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与法律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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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约与法律管理,主讲人:谭敬慧二OO八年十一月,建设工程合约法律,主讲人:谭敬慧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2009年12月北京,谭敬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 招标周刊特约专家,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在某国开展工程EPC承包业务,签订合同后发现,地质情况与业主招标文件不符,装饰材料标准与投标合同标准存在理解上的重大差异,最终导致设计与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在承包商准备进行索赔过程中发现,工程实施中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过索赔意向函与索赔报告,且该合同规定,“如不能按期提交上述文件,则承包商丧失追索相应款
2、项的权利”,至此承包商方如梦方醒。,启发:合同基本条件 商务通知 权利与权益,主题,一、现状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风险四、项目进度法律风险五、工程项目证据收集六、疑难解答七、案例,一、建设工程合约的现状,法律关系复杂 合同种类多:承发包合同、担保合同、特许经营、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等 合同履行时间长:过程中变更多、变数大 风险点多 不确定性多:主体资信、项目、市场环境 法律环境 逐渐复杂:涉及的法律更多,效力级次与区域异同 国际惯例 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惯例被越来越多的被适用,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1),参与主体各自权利与义务:1.招标人:依法自行招标或选定招标代
3、理招标、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可进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有关信息、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等。2.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代理资格依法、依法和依约组织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并依据委托权限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与行政机关等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1),参与主体各自权利与义务:3.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投标过程中合法知情权及请求招标人答疑的权利;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提供真实投标文件;不得串通投标或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违法转让或分包合同等。4.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权与处罚权:是否可以宣布中标
4、无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1),涉及法律法规:法 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合同法、部颁规章:发改委颁布的部令、(建设部令第154号)、建 筑业企业
5、资质管理规定(部令 第159号)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法律冲突: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 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1),政
6、府采购品目分类表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102 住房建设 B0103 其他用房建设 B0104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201 市政道路建设 B02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203 自来水输水工程 B0204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4 水利、防洪工程 B0401 河道疏浚工程 B0402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 B0403 农田水利工程 B0404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B05 交通运输工程 B0501 机场、航空工程 B0502 港口工程 B0503 铁路工
7、程 B0504 公路、桥梁、涵洞 B06 油气工程 B07 电力工程 B08 电信工程,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2),招标方式的区别: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有六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关于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2.邀请招标: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3个以上)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须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除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作了必要的限制外(
8、见招投标法第11条),允许招标人对上述两种招标方式自行选择。,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2),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邀请招标:第二十九条: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第三十条: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
9、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2),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第三十一条: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10、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2),关于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号令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
11、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际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
12、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续上页,关于BT、BOT的招标:相同点:都存在两次招标的问题,即第一次是政府主管部门招标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第二次是被授予特许权的项目法人,在中标之后招标确定项目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续上页,关于BT、BOT的招标:不同点:即由于两种模式对资本的立足点不同而带来的对两次招标的不同处理。具体如下:BOT方式中强调资本
13、,应当进行两次招标。如国务院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21条规定“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以上两个规定可以明确说明,立法上是明确要求BOT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不得为同一人,需要分开招标。对于BT方式,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施工企业,采取BT方式实施项目”。这个规定隐含的就是在BT模式中,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可以合一的,但没有明确解释。最新动态:在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14、例(征求意见稿)第7条中规定,凡特许经营项目只需一次招标,即招标人选择项目投资人须进行招标,投资人选择合格项目承包人时可以不招标。,关于违法招标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主要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事责任:赔偿 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续上页,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情形有: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
15、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串通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泄密,续上页,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情形有: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串通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骗取中标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
16、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谈判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确定中标人违法,续上页,因招投标活动引起合同效力的问题类型:1.因违反法定招投标程序造成中标无效 如:应当招标未招标(司法解释),串通招标投标2.因参与招投标的主体原因造成中标无效 如:借用、超越资质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3.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4.阴阳合同的效力焦点:违反招标投
17、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造成合同无效?结合合同法解释二认定,续上页,特殊问题:分包商选择的招标问题供应商选择的招标问题EPC项目招标投标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设计资质在其对应设计许可范围内可以开展施工总承包特级、4个专业分包 特许经营项目的二次招标问题,续上页,案情介绍2001年5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承建A公司的车间车库等5个单位工程,承包工程总造价230万元,施工期为2001年5月10日至同年10月30日竣工。施工期间,A公司陆续付给B公司工程款,截止到2002年2月,A公司共付给B公司工程款共计195万元,余下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B公司向山东蓬莱
18、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A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60万元。据法院查明,A公司在对外发包工程时以及工程施工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案例:无证发包引起的合同效力争议,续上页,法院认为:建筑法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B公司虽然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但A公司至发包时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故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对建筑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的规定,故支持B公司要求A公司按实际造价支付余额的工程的请求。
19、2004年12月,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付给B公司工程款1548195.75元。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续上页案件分析,(一)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效力问题1、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下称高法)进行解释。2、对于地方高院的解释的效力,198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宅基地案件贯彻执行有关政
20、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认为:该文件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续上页案件分析,(一)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效力问题3、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4、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5、从我国建筑法来看并没有直接规定发包方因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如何理解效力问题,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
21、标文件基本情况(56号)发布部门:九部委(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实施日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一至两年;2010年5月适用范围:一定规模以上工程。试行期后意图是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强制;适用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民航、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施工招标;适用发包方式: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试行注意,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22、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框架结构(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共分五章: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共分四卷八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权利义务更
23、加明晰:1、通用合同条款第2条与第4.1款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并在第524条中详细约定了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合同问题,避免出现空白,而造成履约困难。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在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计量、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作了相对具体、集中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方便履行、减少合同纠纷创造了条件。,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工程师的地位:1、通用合同条款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作为合同管理者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的程序。监理人按发包人
24、的授权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合同支付负有监理责任;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均被视为已取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管理的需要确定。2、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根据发包人的授权执行施工合同。,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双向索赔及时限: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发包人索赔期限与要求对等于承包人,但发包人索赔主动权较大,在程序上相对简单,由监理人通知,采
25、用扣除方式,只需要通知承包人。有异议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价格调整:工程量清单为合同价格载体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支付模式的设置上考虑兼顾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合同形式。,二、招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争议评审 1、争议评审组是由合同双方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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