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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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作出的特定法律制裁的行为分类: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法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
2、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原则: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复议、诉讼、赔偿)监督制约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司法程序优先的原则,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制度,一事不两次罚款制度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制度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两年时效制度申辩不加罚制度重大案件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的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可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罚款2千5万;1万以上,罚款510倍/25倍不可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行为罚款2千2万/5万/10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
4、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相关的单位食品运输者食品市场、集中交易场所开办者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主管人员违法检验人员政府监管部门人员,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类别,行政法律责任(财产罚与资格罚结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惩罚赔偿与民事赔偿优先)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流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食品安全处罚中罚则引用中的关系,处罚条款的引用,无证经营按无证经营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超过有效期限;使用
5、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9条按食品安全法第84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物品;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下列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85条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下列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85条处罚,(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
7、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下列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
8、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39条);违反第四十二条依据 第86条第二款,下列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罚,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原料的(条例56条)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中添加药品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监督管理办法39条);,下列情形按食品安全法第87条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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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 服务 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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