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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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30日长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吉林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春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春老字号,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鲜明的传
2、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历史底蕴、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四条市商务局主管全市长春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长春老字号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长春老字号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长春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长春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七条长春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
3、在30年(含)以上;(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八条长春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二)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
4、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九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长春老字号名录。第十条拟申报长春老字号的企业,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佐证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佐证材料;(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佐证材料;(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
5、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佐证材料;(八)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拟申报长春老字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如实填报长春老字号申报书和相关认定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申请有效的,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移交申请材料。第十三条市商务局收到移交材料后,应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长春老字号名录,并在官方网站对外
6、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四条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将品牌认定为长春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长春老字号企业,列入长春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向其颁发长春老字号牌匾,允许其使用长春老字号标识。第十五条长春老字号企业可依据长春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见附件),使用长春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十六条长春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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