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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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综合执法支队,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8月16日珠海市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
2、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的意义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二、主要原则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律
3、暂缓校验、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核的不办理校验。三、校验管理(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由市卫生健康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其中包括:1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健康体检(管理)中心、急救中心、消毒供应中心;2 .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3 .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未实行分级管理的专科医院;4 .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二)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鹤洲新区筹
4、备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现场和书面校验。四、校验审查(一)受理阶段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受理的医疗机构,受理内容包括网上申请、纸质材料核查。各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9月11日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1.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市)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址:http:/(二)现场审查阶段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医疗质量现场评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综合监管结果作为现场校验的依据,并依据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见附件6),对重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表,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现场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制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进行限期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办理校验登记手续。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按期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发医疗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通知书,在限期内仍不办
6、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办理校验登记阶段市卫生健康局在受理校验申请截止日起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四)校验申请材料清单及说明:见附件厂2。五、有关要求(一)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 .校验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有效方法,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校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对应的检查标准,对本单位近期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院感染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同时
7、,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须将必备急救设备及药品配备完善到位,放置固定地点和急诊箱内,以便应急。医疗机构要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报告,如实提供相关文件、病案等材料供查阅,积极配合各综合执法支队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校验材料一并提交。2 .各医疗机构应加快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进度,确保账户激活率达到100%。纸质材料相关内容应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容相一致。(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年度校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整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一律暂缓校验,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
8、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予以注销,对两次校验不合格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校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登记校验结论,并于校验结束后一周内将校验信息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校验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度校验书面总结、校验结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医疗机构处罚情况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案件审理科。(三)其他事项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各综合执法支队,市三级医院医务科专家、院感专家派员参加现场审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请各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
9、负责校验工作,按照流程办理,对不符合的诊疗科目、人员、地址等,需完成变更手续后办理校验工作,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校验申请。校验申请表填写不得缺项(未开展或无该项目用“/”表示,该项目数量为O则填“0”),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整理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一份。提交材料为校验归档使用,不予退还。附件:L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3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说明4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5 .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6 .授权委托书7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附件1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内容(依序排列)页码备注1医疗机
10、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4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医师、护士)花名册及药师、技师、美容主诊医师和其他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限制性医疗技术工作开展情况及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情况8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及总结9消防日常监管巡查情况记录10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记录11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12授权委托书13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附件2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说明医疗机构应通过“珠海市网上办事”系统
11、按顺序扫描提交校验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内容一致的校验纸质材料交由所辖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卫健局窗口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下达受理单后递交至所辖区卫生健康部门。需提交的校验材料清单如下: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https:portalv2guide11440400097356061W3440120003004)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三、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诊疗科目、人员变更、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大型医疗设备登记使用情况、工作成绩等;四、提供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医师、护士注册情况截图及花名册(花名册应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容相一致);电
12、子化注册外的药师、技师、美容主诊医师需提供相关执业证、资格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五、校验期内接受卫健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包括参加市级医疗质量控制情况报告);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限制性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情况;八、医院提供医疗机构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及检测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以及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医疗废物丢失等突发事件)。其他机构提供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及年度总结,(验原件交复印件);九、消防日常监管巡查情况记录;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提供该证校验记录或校验受理
13、回执;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如: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十二、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珠海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办理)。凡由市卫生健康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间发生执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减少科目以及执业许可证到期等,同时需要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变更材料和年度校验材料各1份报送所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服务数字管理局综合窗口受理,后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办理发证。以上要求提交材料必须采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并按顺序整理成册(请统一用长尾夹,不用订书机装订),所提供资料复印件需每页加盖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设置诊所主要
14、负责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机构没有事项可填“无”。附件3-(1)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 .附表1-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 .附表1-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 .附表1-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o6 .附
15、表1-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7 .附表1-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V”方式填报。8 .附表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 .附表厂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 .附表1-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 .附表1-4-1职
16、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 .附表1-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13 .附表1-4T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
17、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 .附表1-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15 .附表1-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
18、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16 .附表1-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17 .附表1-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18 .附表1-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19 .附表1-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20 .附表1-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
19、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21 .附表1-6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22 .附表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23 .附表1-6
20、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24 .附表1-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25 .附表1-6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26 .附表1-6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27 .附表1-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28 .附表1-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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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卫生 健康 关于 印发 2022 2023 年度 医疗机构 校验 工作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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