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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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方便准入、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2、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等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关材料;(二)属于租(借)或者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租(借)或者无偿使用协议;(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3、。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全部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五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储存和经营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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