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产权课件第四讲:金融知识产权的全球实践.ppt
《金融知识产权课件第四讲:金融知识产权的全球实践.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知识产权课件第四讲:金融知识产权的全球实践.ppt(9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四讲,金融知识产权治理的全球实践,本专题主要介绍三大方面內容: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 二、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的治理现状 三、对全球金融知识产权治理的评价,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一、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一)美国的金融知识产权治理 1、为什么是美国?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产权的国家,不管是在有形资产还是在无形资产方面都是榜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林肯:“专利制度就是将利益的燃料添加到天才之火上”美国宪法中设有专利权和版权保护条款 金融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悠久,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典型案例有:1789年授予Jacob Perkins的伪钞鉴别装置;1815年John
2、 Kneas的银行券印刷优化器1867年的Charles L Hawkes的旅店登记促进仪1889年Herman Hollerith获得的计算统计加速器1907年Eugene Graves Adams的意外险优化格式等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1981年Diamond v.Diehr案只是到1998年的州街银行案宣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以后,金融知识产权才开始引起重视,进入迅速发展的阶段。,美国司法判例中的两个例外原则,一、商业方法例外原则二、数学算法例外原则,商业方法例外原则,该原则始于1908年Hotel Security
3、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在该案中,所争议的权利要求涉及一个防止餐馆雇员欺诈和侵占公款的现金登记与账目核对的方法专利。由于涉案专利是有关记帐的系统和方法,而法院最终又判定该专利权无效,故该案判决后曾一度被曲解为做贸易的方法是不可专利的。而事实上,该案法院并不是以原告的专利系“商业方法”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而是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而将其撤销。,数学算法例外原则,在1981年Diamond v.Dieh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数学公式是抽象的,不可专利的。,商业方法例外原则的消亡,州街银行案1998年联邦巡回法院(CAFC)通过对State Street Bank
4、 案的判决改变了传统关于可专利性主题的观念。Signature公司拥有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即“轴辐式金融服务配置数据处理系统”(Data Processing System for Hub and Spoke Financial Services Configuration)。该专利是利用软件执行银行业务、财务及商业运作的商业方法,用于管理与计算由数个共同基金所组成的合伙关系。,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权利要求是一个可以估算基金的资产价值及其他财务资料之计算机系统,此种投资配置具有使共同基金管理人可节省管理成本、享有规模经济及减少税捐的优点。具体而言,此项专利使得共同基金管理
5、人能够监视并记录各种金融信息,并为维持合伙基金金融服务组合做出各种必要的计算,以对资产配置做出决策。此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以手段功能用语撰写的资料处理系统(data processing system)。,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原告州街银行想使用被告的软件,与被告协商不成,便以商业方法本身和商业方法所使用的算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标的 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本案的争议点 在于Signature专利所主张的 标的是否为“数学演绎法”或“商业方法”,而不符合 专利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法定 标的。,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原告观点得到地区法院的支持,Signature 随即上诉至联
6、邦巡回法院(CAFC)。因认识到商业方法专利的价值,CAFC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弃之不用:“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来把错误认知的例外丢在一边。”从而根本否定了适用此理由来推翻一项发明的可专利性。(被曲解的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法院进而表示,1952年专利法修正后,商业方法即应与其他任何制程或方法一样,受到相同可专利性标准的要求。这是CAFC首次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否可以取得专利所做出的判决,并且在1999年1月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确认。,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认为“商业
7、方法除外从来没有被本法院或者CCPA(消费者和专利上诉法院,在联邦巡回法院被交付该任务前所审理专利上诉的法院)所援用,来决定一项发明是不可专利的。”那些之前被认为适用了商业方法除外而认定专利无效的案件,实际上涉及了“美国专利法规定的抽象概念,或更普遍的是,基于数学演绎法的抽象思想例外原则的应用。”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在普遍认为是商业方法除外来源的Hotel Security 案件中,第二巡回法院也没有依赖商业方法除外。该法院认定专利无效是因为该发明缺乏必要的新颖性。,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CAFC对该案的判决,以“是否有实际效用”作为判定是否具有专利性的根据:“一项申请是否包括法定
8、标的的问题不应当集中于该申请是不是指向了四种法定种类 方法、机器、制品和组成物 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客体的实质特征上,尤其是,它的实际效用。”,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此案的判决确立了提供金融服务方法的“可获专利性”,为服务贸易取得专利保护打开了方便之门。由此,美国掀起申请商业服务方法专利的热潮不光是金融服务方法,还有其他提供服务的方法(例如Amazon网上书店的“一次点击”服务方法)。从此以后,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申请和诉讼激增,也引发对其的研究热潮。,据权威数据统计,州街银行案以后,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从1997年的不到1000件,迅速发展到2007年超过11000件,大批创新程度
9、不高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也得以获得授权,同时引起了专利质量下降等其他问题。,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2、美国的金融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完善的法制保障(立法,包括三点)完善的司法、行政保护体系海外扩张的战略和勃勃野心,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首先,在立法保障方面,实体法的保障,体现在:美国宪法的专利权和版权保护条款;USPTO于1996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从此便打开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门;1998年,USPTO公布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白皮书,将商业方法专利归类于美国专利分类码705;200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共和党议员还提出了一项旨在加强和完善商业
10、方法专利的议案商业方法促进法。,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判例法的保障,例如1998年的州街银行案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业方法打开了可专利性的大门;1999年的AT&T Corp.VS.Excel Communications,Inc案,法院再次确认了“实用性法则”在金融专利申请中的适用。以上两个判决宣告了美国专利审查的重点从技术性向实用性的转变。从此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就不限于机器、装置或方法,而是扩大到只要经营策略、管理方法、投资模式、理财规划等原本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以与“机器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就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后,美国金融专利的数量开始迅速上升。,一、域外金融知识产
11、权治理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扶植对内,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工程和相关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对外,通过对外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中的“337条款”,进行美国知识产权的国际预防和保护。依照这些条款,美国可以对任何损害本国商业利益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从而为美国本土知识产权提供最为优厚的庇护。此外,还通过国际公约、实施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保护。,美国“337条款”与“301调查”,金融讲堂:中美贸易中的337条款(2010-05-04)美国启动对华清洁能源301调查:2015 Special 301 Report,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
12、治理比较研究,其次,在司法、行政保护方面:(一)美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体制包括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由于知识产权法以联邦法为主,因此联邦法院系统具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案件先由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对判决不服则可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甚至还可以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由于最高法院只受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而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诉讼具有排他性的上诉管辖权,专门负责审理地方法院专利纠纷的上诉案件。从根本上解决了在此之前,各个巡回法院由于对专利法解释不一而造成的审理结果不同的现象。
13、可见,专门化的专利司法体制大大减少了美国专利保护中的司法冲突,极大地增强了美国专利保护中的标准化、确定性和稳定性。,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二)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隶属于美国商务部,主要负责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包括接受专利和商标的申请。目前,USPTO已经进行了机构改革,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目的是通过市场推动来提高专利和商标审查服务工作的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美国版权办公室隶属于国会图书馆,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版权法及半导
14、体芯片保护法,并就版权的法规和政策对国会、法院及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具体的工作内容是进行版权的申请、登记和审核。美国贸易代表署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的执行,其每年根据产业界的数据公布“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现任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Michael Froman),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海关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如果国外企业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受害人可以向ITC提出报告,ITC
15、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发出强制排除令或禁止进口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知识产权侵权产品。(2009年中美轮胎特保案),2009年中美轮胎特保案进程,跨越重洋的知识产权博弈,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第三、在海外扩张的战略方面(一)2006年9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了引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政策20072012年战略计划(草案),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美国的创新和竞争能力。同时,USPTO和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特许厅(IPO)从1983年开始就每年召开年会,就专利保护方面共同面临的问题进行商讨,加强合作。,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二)美国于1996年修改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
16、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明确允许给予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1998年州街银行案以后,美国的企业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海外专利扩张。以花旗银行为例,从1996年至今,花旗银行总共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专利。这些专利申请的共同特点在于:1、都是一些商业方法;2、主要是一些适应网络技术的金融服务与系统方法,大部分是网上银行的构成要素;3、都是一些基础性的商业方法专利,这些专利申请一旦成功,其他的银行都将无法绕过这些专利而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教材P.127-128花旗银行在中国内地申请的金融专利及其审查现状表格。,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一、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一)欧盟的金融知识
17、产权治理 反应迅速 成文法的演进 经典判例的考量 最新的进展,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欧盟对美国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做法迅速做出了反应: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美国软件公司欲寻求欧盟保护 二是欧盟出于保护内部企业的需要。一方面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也积极从立法和司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修正。,欧盟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依据,成文法的演进(一)欧洲专利公约 研究欧洲的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基本的法律依据之一是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 条。可以说,EPC 第52 条的地位和35U.S.C.(美国商法典第35 部分,也就是专利法)第101 条的地位是相当的。下面
18、将对EPC 第52 条作一定的分析。EPC 第52 条(可专利的发明)的主要内容为:任何易于工业应用、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在欧洲应该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以下除外: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术作品;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信息的表达。,欧盟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依据,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一款所称的发明:)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学创作;)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情报的提供。,欧盟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依据,()
19、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有关活动的“本身”(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一款所称的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技术特征的要求,此外欧洲专利必须具有“技术特征”。根据EPC实施细则第27条第1款(a)规定,申请欧洲专利的发明必须明确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另外,该细则第29条也规定,“必须在申请专利时定义其技术特征”。但是,颇为遗憾的是,无论是EPC还是其实施细则,在判断商业方法是否属于可专利性的范
20、围时,均没有对商业方法“本身”和“技术特征”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义。,总之,该公约对除外客体的具体对象进行引述,这一点与日本和美国的专利法采取的方法不同,后者是对可专利客体物作了一般性说明。通过该公约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1)该公约并没有对“发明”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2)公约给出了一个不能视为发明的非穷尽列表;(3)经营方法本身被明确排除在可专利性客体之外。对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其专利适格性依据对这一条的解释和执行。,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上面所述的第(3)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由于EPC第52条把商业方法专利排除在外,这就为EPO审查商业方法专利提供了法理基础。另一方面,
21、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则取决于欧洲各国对EPC第52条的不同解释。因此,各国才有不同的司法实践;也正是因为解释不同,所以才有判例法的发展。这些在下文中将作进一步论述。,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二)一些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从欧洲各国的司法解释中,看出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状况:1、在奥地利,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数学的程序化表达,而编程被认为是“纯智力活动”,因而计算机程序因缺乏技术性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2、荷兰则认为,计算机仅仅程序化并不能成为新的产品,只有一种方法的目的是用于使物质发生物理、化学或机械变化时才是可专利的。,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3、瑞士的解释为,为
22、计算机编制程序属于纯智力活动,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客体范围只适用于技术领域,自然力必须产生技术效果才能授予专利。4、只有在英国,才明确指出“一种控制计算机操作的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并将这种“控制计算机操作的方法”所包括的步骤进行了规定。其解释为,这样的方法创建了一个经过修改的装置,这样类似于制造一个有形物体的过程,所以该方法当然可以专利化。5、法国新专利法是将计算机程序除外的(1968 年),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三)专利审查指导方针(1978)1978 年,欧洲专利局参考欧洲各国对软件的理解,推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专利审查指导方针。指导方针中指出,发明必须具有“技术特征”,而第
23、52 款第(2)条中所列客体缺乏“技术特征”。可专利性的发明必须有一种技术特 征。这与欧洲法律传统和欧洲已经 建立起来的判例法相一致,而且“技术性”条款的术语可以在EPC 的 许多地方见到。,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指导方针中指出,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有(1)加载了一个计算机程序的公知计算机;(2)计算机程序本身;(3)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另外,针对如何评估技术特征,欧洲专利局规定了以下步骤:首先,确认该发明具有新颖性。这需要搜索最接近的在先技术文件。除非该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能从在先技术文件中找到,否则该权利要求是新颖的。其次,在最接近的在
24、先技术文件中一些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如果该权利要求仅包括已知的和显而易见的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再次,是对技术性的评估。技术性之所以重要来自于两个原因:(1)52 条中可专利性需要技术特征(运用创新步骤);(2)创新性要求开创性的技术贡献。最后对创新性进行审查。技术特性要求与存在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献中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创造性要求具有开创性的技术特征。这里注意,对创造性的要求要强于对技术性的要求,因为创造性暗含着技术特性。,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四)审查指南的修改(2001)为了回应IBM/Computer Program Produc
25、t II 案(1998)和IBM/Pension Benefit 案(2000),欧洲专利局于2001 年11 月2 日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确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按照新的审查指南,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已不存在能否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对创造性的判断。,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治理比较研究,如果在一项专利申请当中,商业方法特征对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但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则认为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可以说,EPO 在一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申请中,更注重的是对其中技术特征的审查,而不是对商业方法本身的审查。,一、域外金融知识产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融 知识产权 课件 第四 全球 实践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030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