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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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提 要,改革内容综述政策法规内容系统功能操作需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目标:建立企业进出口一体化管理的新制度 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和真实性审核的管理原则激励守法,约束可疑,惩戒违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内容:1、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2、取消出口收汇核销 3、减少行政许可项目 4、取消贸易信贷登记
2、 5、简化单证审核 6、精简法规文件,分类管理 凭外汇局核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且审核相关单证后办理货物收付汇业务,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便利化管理,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简化A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银行对企业进出口退汇业务审核后直接办理,法规规定需由外汇局审核的除外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
3、核查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企业事中报告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调整BOP申报单证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四大功能模块,12个子功能模块,8,第二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与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七章 分类管理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二)改革后各主体的权利
4、义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 1、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2、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3、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4、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5、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以及外币项下外债登记。,12,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义务 第一
5、,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三,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第四,对C类和B类超额度的企业,凭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第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六,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
6、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调整内容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1、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4、从境内收款的,
7、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与信息报送的总体要求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
8、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于A类企业而言,除常规退汇、超远期180天及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按规定办理之外,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9、审核,第十四条贸易支出审核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五条代理进出口收付汇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
10、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六条退汇审核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金
11、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七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
12、本。,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企业登记业务的处理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金融机构签注登记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
13、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付汇信息。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
14、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异常或可疑情况报告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
15、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即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系统扣减可收付汇额度。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包括无货运退运的退汇业务与错汇退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条
16、B类企业适用措施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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