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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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
2、禁止行为:(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1、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案例 上半年新闻媒体连续报道了券商研究报告的相关负面新闻,如宝安石墨矿研报门事件,律师提请证监会要求查处平安证券、国泰君安、湘财证券、信达证券等公司研究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甚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各营业部投资咨询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时,应当
3、合规、专业、审慎,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要求,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2、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案例1 广东证监局对辖区内一起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广东证监局对辖区内一起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案当事人徐某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这是自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以来首宗由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是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案当事人徐某于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原中富证券广
4、州东风中路营业部等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期间,两次与营业部客户蔡某达成委托协议,约定徐某在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蔡某每月按5%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实际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作为徐某的报酬,低于固定收益或亏损的,由徐某向蔡某补足本金和固定收益。此后,徐某通过办公室电脑进行热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等方式,操作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其资金下单进行证券交易。徐某在接受蔡某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未有违法所得。广东证监局认定,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5、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据此,广东证监局对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3、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案例:银河证券营业部曝非法理财涉案金额或超千万 4月14日,小榄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以涉嫌伪造公司、营业部公章、财务章,虚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私自与客户签订伪造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骗取客户资金五千万以上等事实将其逮捕”。事情要追溯到几年前。当时银河小榄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向客户宣传公司的保底保本资产管理项目,在保本的情况下,保证年固定收益率为10%。在梁某的游说下,不少客户纷纷加入,到营业部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该协议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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