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电子教案汪自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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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电子教案,汪自成,20060812,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行政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所孕育出的个人利益至上观念及其利益本身,使以保障私益为目标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必要,此乃其经济基础;2.国家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且相互制约,使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可能,此乃政治基础;3.民众日益增加的法治观念、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独立的司法体制等,成为其必不可少的法制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法的发展1.内容上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向积极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强制色彩有所弱化,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增加;实质行政法治得到
2、推崇;行政程序得以强化;特别权力关系日渐萎缩;2.范围上从保障个人自由到关注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从关注实体权利发展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规制主体和利益保障主体的范围扩大。,二、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 1)有关行政的若干定义:消极说、积极说、综合说、形式与实质意义说、描述说等;2)行政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特征:主体的去个体化、目标的去私益化、整体性与能动性、法定性与裁量性、受监督性等。(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与责任以及行政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行政法的特
3、征1.一般特征:国内公法、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具有多元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综合2.我国行政法的特点:实体法实体与程序并重成文法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公私法不分公私法各成一体有独立行政诉讼制度但无独立行政法院(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一、调整对象行政关系1.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者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2.主要形态: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监督与救济关系二、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1.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产生(形成和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意与行政关系相区分)2.构成要素: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与外国组织问
4、题)客体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 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4.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内容有关行政及与行政有关的活动1.从过程上理解:行政主体(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2.从范围上理解:秩序行政、服务行政、计划行政二、形式主要指行政法渊源 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
5、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行政法基本原则、判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第四节 行政法的本质与作用,一、本质是指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宪法整体利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民商法私人利益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法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二、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2.保障公私益的实现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5.推进和保障社会改革,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特征与功能特征:基本性、法律性、特殊性功能:价值功能(价值宣示)、工具功能(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1.
6、法律优先原则: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效力、时间顺序上优先)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3)行政活动应优先适用法律4)行政行为应依据法律作出,至少是不违法,2.法律保留原则1)绝对保留(立法法的规定)2)相对保留二、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 2)不得越权原则三、比例原则1)适当性原则(行为目的上的要求)2)必要性原则(行为手段上的要求)3)衡量性原则(行政目的与侵害私益之间的衡量)四、诚信原则(注意信赖保护原则)五、公正原则六、公民权益保障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律规范与创制,第一节 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 1.外部总体构成: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2.逻辑结构:行为模
7、式、条件假设与法律后果二、行政法律规范的类型三、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1.一般类型: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2.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5、效力等级(宪法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的效力问题),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一、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的内容及其类型(一)概念:行政法律规范的形成活动及其方式(通常所说的行政立法即是此意,以法律规范本身性质而非制定主体性质
8、来定义)(二)内容:立法和法律解释(国外含判例)(三)类型:1.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2.地方立法(特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特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注意行政立法在广、狭义上的区分,本处是就制定主体性质而言的)4.授权立法(基于授权而非基于职权而发生的立法),二、行政法律规范创制体制及权限(一)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多级多层次”1.主体上多级:1)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旗)人大2)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政府、较大市政府2.效力上
9、多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立法权限划分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执行性行政法规、18项职权性立法及其他授权性立法3.地方权力机关: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事务、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共享事项4.国务院所属部门及特定地方政府:执行性行政规章,三、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程序及其监控机制(一)创制程序1.法律:立法规划、提出议案、审议、表决、公布2.行政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3.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公布、备案4.规章:立项、起草、审批、决定、公布、备案(二)监控机制 备案制度、批准制度、改变和撤销制度、立法审查制度,四、法律解释
10、制度1.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法(或依授权)对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作出阐释、说明或补充的活动。2.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1)立法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答复”3)司法解释4)行政解释5)地方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简介 1.法国 2.德国 3.日本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1.广义上的理解:1)从法律实施上看2)从权力性质上看3)从权力归属上看2.狭义上的理解: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三、行政主体资格与分类1.资格条件:一定的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2.几种主要分类:1)外部
11、与内部行政主体2)职权性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四、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权1.定义: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2.特点: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统一性3.内容:立法权、许可权、确认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处罚权、强制权、复议权等4.行政优先权: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二)行政职责1.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内容: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第二节
12、行政机关一、概念与特征1.定义:指依法设立的为完成行政职能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2.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有法人资格)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3.特点:1)执行性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3)本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4)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5)公共性、服务性和专业性,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种类与权限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全国各
13、项行政工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制定规章权、行政事项处理权、裁决争议权*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行政事务管理权、裁决争议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权、本区域行政事务管理权、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发布决定和命令权、主管行政事项权*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发布决定和命令权、管理行政事务权*特区行政机关
14、 自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三、行政机关间的隶属关系1.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半垂直领导2.业务指导关系3.公务协助关系四、行政权限争议及其处理1.权限争议种类:积极和消极冲突2.解决规则:1)有相互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2)无隶属关系的共同上一级机关3)行政诉讼中法院的间接判断权,五、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制(一)行政机关组织法(二)基本内容 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任职期限、人员编制(三)行政机关的结构与管理体制1.结构:纵向与横向2.管理体制:首长制 委员会制 层级制 职能制 集权制 分权制,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一、授权应具备的条件1.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1)须有法律
15、、法规、规章的明文授权(规章授权问题)2)须由有权的主体实施授权3)授出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转让性4)须在法定范围内授权5)授权方式须是公开的书面公告方式2.被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能独立承担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4)具有与所授职权相适应的技术和装备条件等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1.行政性公司 2.事业组织3.社会团体4.基层群众组织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行使被授予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否则不是;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所授予之职权并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3.可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一、行政委托应
16、具备的条件1.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1)须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且有必要(没有法律依据时不得委托)2)委托事项属委托机关权限范围3)委托事项范围须明确且应受到限制4)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5)不得再委托或者转委托2.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组织条件(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而非个人)2)人员条件3)技术条件4)性质要求(公益性组织而非营利性组织),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可依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活动;3.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管理活动;4.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5.不具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三、与授权组织之间的区别1.权限来源上2.权力性质上
17、3.行为名义上4.责任承担上,第五节 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公务人员涵义与特征1.涵义:指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重新界定、公务员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2.范围: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3.特征:1)是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中的人员2)是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人员3)与其组织之间存在一定的性质职务关系4)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直接承担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二、行政公务人员双重身份及其区分标准(一)双重身份公民与行政公务人员(二)确定身份的必要性存在不同的行为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三)
18、区分标准:1.单一性标准1)时间标准过于机械2)职责权限标准将越权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3)名义标准便于以权谋私4)实质目的标准难以准确判断2.综合性标准:六要素说 三要素说3.判断标准:1)实质标准行政职权行为 2)形式标准确属行政公务人员,三、行政职务关系(一)涵义: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二)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2.变更(1)罢免(2)撤职(3)辞去领导职务(4)免职,(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3.消灭(1)死亡(2)丧失国籍(3)辞职(4)
19、辞退(5)开除公职(6)被判刑罚(7)离、退休,第六节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一、行政相对人1.涵义: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类型:外部相对人与内部相对人3.权利义务:4.法律地位:1)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2)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陈述、申辨、建议等)3)是行政行为的监督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二、行政第三人1.涵义:指在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2.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3.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反射利益说 保护规范说 行政第三人公权说 事实上利益保护说等4.与行政
20、诉讼第三人的转换1)相对人起诉,行政第三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2)行政第三人起诉,相对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3)共同作出决定的一方机关被诉,另一方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四章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的作用或地位*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基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行为是联系行政主体与公益、私益的纽带,既能维护和保障公、私益,又能侵损之;*行政行为最能反映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且与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等行政法基本问题密切相关,可以作为研究行政法的突破口。二、行政行为界说1.主要学说简介:行为主体说 行政权说 公法行为说 2.涵义:行政
21、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所作出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3.行政行为的要素:1)意思表示与目的要素2)主体与权力要素3)法律规范与法律效果要素三、行政行为的特征主体专属性单方意志性(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少数行为例外)效力先定性可诉性无偿性从属法律性(行政权力源于法律、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授益性内容 负担性内容 混合性内容 中立性内容 公益性内容二、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内容的外在表现形态1.书面文件形式:1)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及具有普
22、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普遍约束力的书面文件、通知、批复、函、纪要等3)书面凭证:许可证、执照、证书等2.口头语言形式3.其他形式:动作姿势、科技手段(红绿灯)等,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或资格要件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3.法律效果的存在内容要件4.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是否直接处理具体人或事为区分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形:1)具体事件且相对人皆特定
23、;2)相对人特定但事件不特定;3)相对人不特定但事件具体2.两者关系:1)前者为后者提供依据和准则,后者使前者的普遍性规定得以贯彻实施2)两者的主要区别:对象不同是否特定效力规则不同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范围不同前者是不特定人和事,后者是特定人或事适应性不同前者可反复适用可诉性不同前者不可诉,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拘束程度为标准区分意义:1)前者只存在违法问题,而后者既有违法又有是否公正合理问题;2)前者受司法审查强度大,后者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三、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法定义务、内容和方式为区分标准 前者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明确意思表示
24、或具体实施一定的动作行为;后者则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简单说就是“应为而不为”)四、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为区分标准1.涵义:前者是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而后者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作出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但能产生事实效果),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执行性行为 通知性行为 协商性行为 其他建设、维持行为等3.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我国目前是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的,但是,行政事实行为造成违法侵权后果的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五、对内行政行为与对外行政行为六、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七、单方行
25、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八、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九、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十、行政立法(与不特定相对人的对应关系)、行政执法(与特定相对人的单一对应关系)、行政司法(与特定相对人的三方关系),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形态1.行政行为的生效2.行政行为的失效3.行政行为的无效4.行政行为的撤销5.行政行为的变更6.行政行为的补正7.行政行为的转换,第五章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立法概况 西班牙 奥地利 美国等 我国现状二、涵义与特征1.涵义: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其职能而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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