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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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安徽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监20
2、083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1.是对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2号令)的修改。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由原来的两类(严重、一般)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3.明确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卫生部负责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厅负责总投资在2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卫生局负责总投资在5亿-20亿人民币以及总投资在5亿人民币以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县卫生局负责总投资在5
3、亿人民币以下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轻微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4.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了调整(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2)含石棉纤维粉尘(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4)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射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设备、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储存库等装置或场所;(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5.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
4、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6.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分别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7.建设项目是备案还是审核和验收依据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结论。,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8.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
5、书。9.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10.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11.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6、办法(22号令)修订分为二份文件。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规范):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1 强调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2 明确表述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检查机构三方在健康监护工作中承担的义务、职责。工作程序更加细化;3 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增加:原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增加了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的内容。,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4 原管理办法是把技术文件作为附表的形式
7、出现的,新的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详细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5 明确规定了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时应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6.补充了单位对检查报告应采取的处置方法:1)对职业禁忌证者应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者,应当妥善安置;3)
8、对需要复查者,应按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7 补充了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1)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特别强调对发现有健康损害者,还应当给劳动者出具 个人检查报告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3)职业病报告卡;4)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5)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劳动
9、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共八章98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二)(三)(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六)(七)(八)劳动保护
10、、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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