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变化及职业卫生新规章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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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变化及职业卫生新规章介绍粉尘2012.05,安监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11年12月31日施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安监”)已成为职业卫生执法主体,其职责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监督管理(第十七、十八条);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
2、八十一条),September 15,2023,2,安监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续),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四十八条);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存在异议时,作出判定(第四十九条);审批、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十八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八条),September 15,2023,3,安监新颁布的职业卫生相关规章:一规定,四办法,为了更好地履行赋予的职责和便于实际操作,安监总局于
3、2012年4月公布了四部办法与一部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September 15,202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的历史,September 15,2023,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区别于以前之规定,执法对象名称几经更改,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现名称与卫生部门原提法相同)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
4、员的设置要求(第八条):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Septe
5、mber 15,2023,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区别于以前之规定(续),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第十一条)增加了急性职业损伤的概念(结合了外伤和中毒的概念),和相应需配置的设施和用品(第十七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周期和现状评价的要求:(第二十条)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September 15,2023,7,工作场所职业
6、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区别于以前之规定(续),3)其他需要进行现状评价的情形:(第二十一条)a)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申请换证的;b)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September 15,2023,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区别于以前之规定(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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