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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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依法行政源头合法,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必要性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三、坚持的原则和落实的制度四、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必要性(一)是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需要(二)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四)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一)国家在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规定 1、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2、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立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4、2003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1)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2)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
3、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3)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5、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每两年)清理制度。,6、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进一步明确要求:(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查 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2
4、)强化备案审查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 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 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7、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二)我省在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规定 2008年制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5号,简称规定),规定全文共8章47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主体与权限(3条)第三章起草与审核(7条)第四章决定与公布(7
5、条)第五章备案与监督(12条)第六章评估与清理(4条)第七章法律责任(6条)第八章附则(2条),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规定所界定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范性文件概念的狭义性 除了省政府和较大市政府(也就是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只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
6、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制定。三是规范性文件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它不针对某一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普遍约束力,就是对他们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一些专项检查、整顿方案等文件如果里面的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合法权益的,就是规范性文件。,四是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在同一事务上对于不同的对象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适用一次后就归于终结。五是规范性文件具有对外性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广泛运用的一种手段,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它必须有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7、织的内容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才属于规范性文件。对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的文件,就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三、坚持的原则和落实的制度(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原则 1、制定主体必须合法 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即:(1)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主要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
8、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残联、防汛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等)。,如:防汛指挥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黑龙江省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均有明确的授权内容。又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在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中明确授权该组织“制定规划、措施”和“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和批评、处罚”的
9、职责。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2、制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1)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5)行政征用;(6)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3、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规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共有14条的内容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点体现以下内容:(1)起
10、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落实听取意见制度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起草部门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提出的意见予以研究处理,并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2)必须落实认定和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四条工作部门第一、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1、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核工作。其中,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法制机构并负责下一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将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该文件的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
12、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这里强调一下文件说明的几个作用:一是为专家论证、座谈、听证等征求意见提供参考;二是为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提供参考;三是为集体讨论决定提供参考;四是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提供文件有关内容本意的参考;五是为文件实施后对文件内容解释提供参考。,合法性审核的事项: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四)拟确立的措施
13、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3)必须落实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不得审议。”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存在问题的文件,绝大部分是未经过会议讨论并直接由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会议集体决定制度可以使规范性文件签发的程序更加规范、严谨,防止文件违法或者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出现。未经法制机构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不得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合法性审核制
14、度的落实。,(4)必须落实对外公开制度。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将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并有权向制定机关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举报
15、。接到举报的办公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5)必须落实制定机关解释的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这就将文件的解释权回归到制定机关的本位。行政执行权往往与制定权和监督权相互纠缠,甚至凌驾在制定权和监督权之上。一些行政执行错位越位现象,就是证明。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往往都是由于无视制定权(同时拥有解释权)而各自滥用解释权造成的。诸如“局解释”、“厅解释等等,无一不是把具有制定权(同时拥有解释权)的政府及其办公厅(室)拒之于解释权之外。,(6)必须落实30日后执行的规定。国务院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
16、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30日后执行的目的:一是给实施机关宣传、贯彻执行的准备时间;二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和理解文件精神的时间;三是防止文件一旦存在问题,便于在实施之前得到纠正,避免造成广泛的影响。,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
17、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二)必须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落实有关制度 一是有件必备原则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制定机关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途径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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