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讲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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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高庆年主编:经济法律通论,江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晓晔、邱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作用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经济法的特征五、经济法的形式六、经济法的体系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行
2、政关系等非经济关系。,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来的,是指未来的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分配法,但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二、经济法的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
3、筑的一部分,始终把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放在第一位的。法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如果没有合同制度,你买东西怕假货、卖东西怕对方违约,更不用谈长期合作的投资、信用、证券了;在“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出现以前,你不可能设想大型企业的存在。“有限责任”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出资人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融资、租赁、保险、股票和证券市场等法律制度的出现,保证了社会化生产的联合、协作,降低了社会投资的风险和难度。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就是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那么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制度成本高于交易成本,社会自然就会寻
4、找别的出路。,我国经济法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监管、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4、对外管制关系 5、市场监管关系,1、宏观调控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
5、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国家任由其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是远远不能适应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的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由此产生的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之为“宏观调控关系”。相应地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可称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等。,2、微观规制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无竞争则无市场。然而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会使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差距拉大,这一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随之产生;除了垄断,竞争的发展必伴随着不正当竞争。不管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都会使市场机制失灵,
6、严重者使国家经济整体发展受到影响。因此对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消极影响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实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这些法律规定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具体以反垄断法为龙头,还包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其意义在于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3、国有参与关系,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再分配社会财富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但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
7、活动,实现对国民经济整体调控的目的,而把它单列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而在我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对国有参与的程度、广度,国家正在进行梳理。,4、对外管制关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经济都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原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下,无原则无计划的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和被动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由于各国(不论发展程度如何)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用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如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
8、了美国贸易代表对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国家实施报复的职责、权力,同时赋予美国厂商提起听证、调查或民诉程序,以“指控”外国政府的政策措施或外国厂商有关知识产权、不公正定价、不实广告、窃取商业机密等侵权行为的权利,规定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给予外国国家的优惠措施、限制进口、提高关税、迫使外国修改政策法律、对外国厂商发布停止销售或进口的禁令、科处罚金等。对于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我国来说,如何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来为我国经济的全面、持续、均衡发展,提供条件、时间、空间,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研究课题。,5、市场监管关系,有些学说认为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微观规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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