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国际商法(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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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素梅,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两大主要法系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制度概述国际商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关于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主体:所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个体或企业。以企业为主。(统称商人)商事交易(商行为):商事主体对外的营利性经营行为。,(二)商法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基本部门法。其作用有:1、保护企业;2、促进交易发展;3、保护交易的安全进行。,二、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
2、商行为。,主要包括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如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技术 资金 和劳务在国际商事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比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1)两者的主体范围:前者仅限于各国商人与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后者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2)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也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
3、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3)基本原则:前者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与公正原则;后者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全球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概念:即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2、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如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各国必须遵守。,(2)国际惯例(世界通用的语言)。在长期 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大家普遍接受认可的商业惯例。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 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 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 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
4、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典型的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3)国内法,四、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1、最早在古罗马的私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人法-11世纪威尼斯出现了商人习惯法(商人法),随后扩大到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这种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市集用以调整他们之间 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区别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3、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17世纪后,大陆法国家陆续制定了商法典(民商分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或将商法包含于民法典内(民商合一),如瑞士。而英美法国家无民法商法的区别,只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英国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
5、法中。4、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并形成国际商法体系。,第二节 西方国家两大主要法系,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日本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等,一、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1、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2、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二)渊源1、法律;2、习惯;3、判例(例外);4、学说(一般不是渊源,但对
6、大陆法起作用)。,(三)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三级普通法院: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二、普通(英美)法系之英国法,结构及特点:二元性结构,分普通法与衡平法,重视程序法。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1189年时已存),法院组织:高等法院:A、高级法院:(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3)亲属法庭B、王冠法院:刑事案件C、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低级法院:A、郡法院:民事案件。不服
7、可向王座、王冠法庭上诉。B、治安法院:轻微犯罪行为的案件,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衡平法: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实际履行 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与答辩的方式 衡平法:不设陪审团,采取书面的方式,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等,归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包括不动产法破产法继承法等,归枢密大臣法庭管辖4.法律术语不同:两者使用各自特有的法律术语,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
8、规形式。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5.法律重心不同6.法律的分类不同,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
9、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一)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
10、治的主张,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二)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
11、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意思自治的表现,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
12、: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
13、人的意愿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务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选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1.案情简介1993 年 7 月 29 日,菲达电器厂(以下简称菲达厂)与新加坡艺明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一份灯饰出口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菲达厂委托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办理出口手续。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以托运人的名义,把装有菲达厂货物的两只集装箱装上美国总统轮船
14、公司(以下简称美轮公司)所属货轮,委托该公司承运,美轮公司为此给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双方约定适用美国 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上述货物运抵新加坡后,买方艺明公司未依协议付款,美轮公司却在艺明公司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应其要求而将货物交付。因此,持有上述两票货物全套正本提单的菲达厂以美轮公司无单放货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诉讼,并表示支持菲达厂的诉讼请求,美轮公司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2.判决结果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美轮公司赔偿菲达厂货物损失 98,666.148 美元及利息。在一审中,广州海事
15、法院是根据中国海商法,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做出一审判决的。美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侵权,不受当事人双方原有运输合同的约束。在此基础上,该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了中国相应的实体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美轮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请求中止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约定适用美国 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对法律适用的这一选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合
16、法有效的,应当尊重。最终做出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和广州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菲达厂对美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菲达厂负担。,国际贷款协议纠纷案,1.案情简介1986 年,被告与广州某公司合作经营广州华丽宫大酒店。同年 9 月,被告为筹措资金与原告签订贷款协议,约定(1)由原告贷款 780 万港币给被告;(2)借款期限 5 年;(3)被告在 5 年内分 9 期还本付息;(4)利率以香港中国银行港币优惠利率加 1%计;(5)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之后,被告于 9 月先后三次从原告处提取港币 780 万元,后被告共支付利息 16 万余元港
17、币。至 1991年 4 月 30 日,被告欠到期本金 606 万余元港币,利息与复息 417 万余元港币和罚息 83 万余元港币。原告多次索偿未果,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贷款协议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双方约定的利率、利差、复息等内容都与中国法律没有抵触,因而贷款协议是有效的。被告应承担偿还本金、利息等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 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贷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争议的处理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这是复合法律选择,需双方再协商才能确定。诉讼中
18、双方均愿选择中国法律。据此,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就是中国的实体法。,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
19、酬金。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
20、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例讨论,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法律,也称成文法。我国的成文法主要表现为:1、宪法;2、法律;3、行
21、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国法律的渊源(续),(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制定法律的机关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3、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相应的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此外,判例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二、与国际商法联系紧密的中国民商法,与国际商法联系紧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
22、法、外汇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对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级;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地区级,主要审理涉外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和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及基层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有全省性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中院的上诉抗诉案件。3、专门法院:我国设有军事、铁路、运
23、输、森林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司法制度(续),(二)我国民商案件的主要审判制度1、审判公开:人民法院民商案件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和涉商业秘密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2、两审终审制:民商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3、合议制(独任审判除外):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意见。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24、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诉讼活动的制度。,北京金海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管辖异议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海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海尔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海公司)原审被告:杭州祝强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祝强公司)原审被告:大众日报社 原审被告:杭州日报社 原审被告:安徽日报社 原审被告:福建工商时报社 一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3号 二审
25、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终字第11号,起诉与答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海耳公司与王海、大海公司、祝强公司、大众日报社、杭州日报社、安徽日报社、福建工商时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王海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北京市,作为第一被告的王海户籍所在地也不在北京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审判理和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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