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某某区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相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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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某某区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执行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办文办会办事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新府办发(2012)9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办文办会办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办文质量(一)精简文件内容。全区各部门起草或代拟文件要严把公文质量关,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文种选择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谋篇布局是否得当,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都要认真审核,确保
2、准确无误。切实改进文风,不讲空话、套话,压缩公文篇幅,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意尽文止。(二)减少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领域相联、工作相似、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上级印发的文件,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照搬照抄印发和层层转发。文件一般不发送与其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一般不予普发。能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三)控制发文规格。上级业务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落实措施的,原则上由对应的区直部门单独或
3、联合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一律由部门发文,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能以便函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编文号的文件。领导小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本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自行发文。二、规范办文程序(一)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行文。全区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应以部门名义报区政府,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单独向领导同志个人行文。请示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符
4、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二)加快公文运转。要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文件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一律由主办部门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后再上报区政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财政、土地、规划以及情况复杂的公文,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报文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的公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衔接,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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