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法条分析之商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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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小组作业,我国商标法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比较阅读,王帅威 钱仁明 王军 杨颂韩天龙 黄卫阳 张家继 朱笃,王帅威 钱仁明 王军 杨颂韩天龙 黄卫阳 张家继 朱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缩写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它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它于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
2、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可构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可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赋予其可注册性。”,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以上条款显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性,否则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
3、品或服务相区别,因而也就难以获得注册。但当某些商品或服务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也可以获得注册。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性。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全与TRIPS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是一致的。,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
4、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成员可(may)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以此作为注册的条件。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关于商标注册条件视觉上可感知,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must)是“可视性”标志。这些做法和规定是符合上述trips的要求的。不过长期以来所谓的“可视性标志”仅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立体商标”及三维标志已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实践中已经开始受理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立体商标一直是“一个寂
5、寞的三维世界”。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等等。,二、关于商标注册条件视觉上可感知,雀巢公司以侵犯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部分酱油生产企业“开战”,欲阻止其使用棕色方形酱油瓶包装,于2008年10月向广东省开平市的2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去了警告函,称雀巢公司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
6、立体商标专用权,相关企业酱油产品的外包装与该款商标近似,涉嫌侵权。此外,雀巢公司还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了另外3家使用类似包装瓶的酱油生产企业。据了解,雀巢公司此番维权的酱油瓶立体商标已经沿用100多年。1995年该商标在瑞士获得了国际注册,并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在协定国延伸保护。中国在2007年初步审定该立体商标,并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公告。公告期内无任何企业提出异议。其实在此之前,国内众多酱油厂早已采用棕色方形小瓶包装。依据我国法律,雀巢公司注册上述商标时隐瞒了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先的事实,应该可以申请撤销。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商标注册的国际公告,结果错过异议期。这是一个深刻教
7、训,中国企业也必须学习国际游戏规则。,国内关于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 TRIPS 协定第16 条第1 款指出,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以便能防止未经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去标示与注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假如(if)此类使用会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记,则应推定有混淆的可能 TRIPS 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TRIPS 的“假如”意味着第三方在使用中若不大可能造成混淆的话,便不构成侵权
8、,仍被允许使用。而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高于TRIPS 协定的要求,即使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只要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构成侵权。是否有必要规定这样的高标准呢?如果两企业相距甚远,且各自的商品行销区域不同,另一企业用近似商标去标示相同商品,或者用相同商标去标示类似商品,并不一定会发生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当然,其他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商标法该条规定并不科学。,三、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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