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安全事故处理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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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2,第一部分班主任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3,班主任的选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组织能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4,急需破解的难题,不愿意做班主任工作没时间做班主任工作不会做班主任工作,5,第二部分班主任工作中的新挑战,6,班主任岗位面临挑战,班主任津贴缺乏吸引力班主任工作环境的恶化整体教育环境的恶化。社会外部环境的多元化而发生剧烈的改变。学生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学校责任制度也加剧了班主任群体在学校中
2、的责任。针对班主任素质提高的相关培训缺乏,7,案例1:班主任工作也有风险,2006年10月30日早上8时,某中学一初三学生的母亲杨某,到学校找到孩子的班主任谈孩子的学习问题。谈话中杨某与孩子班主任发生争执,情绪过激的杨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班主任左臂扎伤。从附近经过的学校另一老师见状上前劝阻,也被杨某持刀扎伤手臂。校方随后报警,万寿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杨某当场控制并带离学校。据称,这位学生家长近期频繁地被老师请来谈话。,8,案例2:班主任教育还需谨慎,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
3、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9,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10,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
4、,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11,分 析,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
5、然具有违法性。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12,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13,案例3:班主任的正当教育是法律保护的权利,某县某中学初
6、一女生小丽(化名)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又回到学校。,14,2004年12月4日,上罢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处寻找无果。次日见小丽到校上课了,班主任便与小丽的家长联系,其母亲来学校把孩子领回去教育。小丽回家后乘父母不在之机写了“妈妈,我是个坏女孩,我死后不要为我太伤心”的遗书,服用了“杀虫霜”农药,经抢救无效于6日下午中毒死亡。,15,小丽父母认为学校和老师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学生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和班主任
7、赔偿死亡补偿金51340元,安葬费534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16,分 析,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之女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纪律,班主任代表学校曾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小丽身为学生本应洁身自好,遵守校规,却夜宿校外。出于安全和负责任的考虑,班主任让家长将其领回教育并无不当,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作出将小丽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校方没有过错。,17,小丽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学校和教师无法进行监管,小丽家长也无证据证明小丽的自杀系学校和班主任剥夺其受教育权利所致,小丽的死亡与学校和老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
8、系,驳回诉讼请求。,18,第三部分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19,班主任的法定工作职责,教育引导工作班级的管理工作组织好班集体活动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和协调者,20,一、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的法律限度,主要工作思想教育道德教育行为教育限度公正履行班主任的道德教育义务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守法律的底线,21,案例4:女中学生忧郁成疾 肇事学生和学校担责,小佳原是某中学二年级学生,性格文静内向。2003年11月27日上午,在第三节课间,小佳被小明等三个同班的男同学堵在教室后面,小明用课桌挡住她。小佳害怕,想从桌子下钻出来,这时,小明一下把小佳推倒,课桌正好磕在小佳的胸部。当天下
9、午第一节课时,小佳哭着把此事告诉班主任老师。下午放学后,班主任老师把肇事的三名男同学叫到办公室解决此事,并同时让小佳先回家。与小明等一直关系不错的小伟本没有被老师叫去办公室,但他出于好奇也跟着去了。待了一会儿,小伟自觉没趣,也随着小佳一起离开了办公室。回到教室后,替哥们打抱不平的小伟与小佳发生口角,冲动之下他打了小佳一个耳光,小佳哭着回到家。,22,调皮的男生欺负女生本不是一件特别大的事,但在性格内向的小佳心中却留下了深深的阴影。第二天早上,班主任老师发现小佳没有像往常一样去上学,当即拨通了她家的电话。在电话里,小佳告诉老师自己昨晚喝了农药。学校立即派老师前往小佳家,送她去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
10、诊断,小佳为“农药中毒”。出院后,老师发现,小佳上课时开始精神恍惚,于是小佳的父母立即带着她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诊治,临床诊断为情绪障碍:焦虑障碍抑郁障碍。在治疗的2004年年初期间,小佳几次从家中出走。家长不得不为小佳办理了转学,并因情绪障碍办理了休学手续。,23,分 析,小佳当晚喝农药虽系其个人所为,但四个男生白天的侵害行为无疑是她喝农药的重要诱发因素,侵害行为与小佳喝农药的行为及引发的情绪障碍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但鉴于喝农药的时间、地点及系自身行为的情况,小佳的监护人亦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根据案情实际,由4被告承担小佳合理损失的30为恰当。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
11、,学校也负有责任。小佳事发当天在学校两次受到侵害,学校均未能有效防范并控制,因此具有过错,应承担其余四被告赔偿责任中30的补充赔偿责任。,24,讨 论,教育学生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容易引起不良后果。思想教育要因人而异。对于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要做到因材施教。思想道德教育不能突破法律设置的底线,否则教育就容易误入歧途。,25,二、班级的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限度,主要工作:班级教学和生活秩序管理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耐心诚恳批评教育为辅。科学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操行班集体文化建设安全教育,26,法律限度管理和教育方式得当学业、操行评价公正安全教育规范到位建立应急机制关注教学设施安全,27,
12、案例5:班主任定规矩:抽烟罚50异性牵手罚100。,某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章老师于2005年学生入校军训后,口头向他们宣布了班级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抽烟罚50元、宿舍无人没关门罚20元、叫同学外号罚10元、冬天暖水壶不打开水罚50元并规定这些罚款是谁举报就奖励给谁,一旦接到举报,班主任就会找人谈话,一谈就是几个小时,不承认错误就予以停课处罚。,28,效果章老师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管理的班级不管从学习成绩还是平时表现,都是全校最好的,所以家长放心,多数学生也认同这种方式。渊源据称,班主任实行的罚款措施是家长委员会提出的。,29,讨 论,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且取
13、得家长的支持,但却为部分学生反对。触犯了法律规范的底线。班主任没有权力对学生行使行政处罚权,如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学校仍可根据法律行使管理权力,对内部成员(如教师、学生)进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30,案例6:体罚学生间接引发精神病,一高二学生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班主任为此对参与打架的学生周小安打了两下,并揪了其耳朵,由此间接诱发周小安得了精神分裂症,校方与学生家长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该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31,2005年12月24日晨,枞阳某校506班两学生因用水问题打架,原告周小安(化名)为帮助同乡也参与了打架。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班主任方里(化名)将周喊出教室了
14、解打架情况。期间,方里用手轻打了周两下,并揪了周的耳朵,同时让周叫父母到学校处理此事。26日下午,周的母亲赶到学校,方老师让她拿100元医疗费给受伤的学生,周的母亲说没钱而没有赔付。,32,第二天,周小安对老师说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当天晚上,周便在家乱打东西,行为怪异,学校知情后即借支1000元给周的父母。29日,周小安被父母带到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周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了近两个月的院后没有明显好转。几天后,周小安又被转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治疗,又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为给儿子治病,周小安的父母又带孩子先后到安庆宜城医院、安庆第二人民医院和南京脑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
15、医疗费3万多元。在周小安治疗期间,学校共支付医疗费1.3万元。,33,今年6月,周小安以学校疏于管理,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其精神病发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案件诉讼中,周小安的病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被体罚的这一生活事件是导致其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诱发因素,与此事件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同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七级。,34,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里是否有体罚行为,校方是否疏于管理,原告是否原来就有病,即便有体罚行为,其行为与原告病情有无因果关系上。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里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违纪的学生未采用恰当的、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却以违纪为由对学生周小安进行体
16、罚,并由于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师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职务行为,应由负责对教师管理的学校对外承担赔偿责任。,35,讨 论,教师体罚间接导致了学生的精神分裂,本身教师的体罚行为有悖于教育正常行为,虽体罚当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是致学生精神分离其中一个原因。体罚的范围很广,凡是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行为均可定位为体罚。体罚行为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受民法通则规范。教师是学校的雇员,其行为为教学职务行为,学校为第一责任人。,36,案例7:一根教鞭管理不善 实验小学赔偿八万,原告王某和被告丁某均系实小同班学生,被告丁某系该班班长
17、。2003年7月7日,该班在上体育课时,课任老师让学生在教室内复习,因课堂秩序混乱,老师让班长丁某维持课堂秩序,丁某即拿起放在讲桌下的教鞭(竹棍)站到讲台前维持秩序。因学生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丁某即让王某站到讲台前并用教鞭敲打王某头部,所持教鞭不慎刺伤王某左眼,导致王某左眼球下方肿起一个小肉球。事故发生后,课任老师将王某带到校医务室,因校医务室无人,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同时也未告知班主任和双方家长。,37,7月11日,原告的父母发现原告左眼受伤,遂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巩膜脱落。2003年7月14日至2004年4月10日,原告先后经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
18、放军总医院等多次检查治疗,均无法治愈。事后,原告的左眼视力持续下降至0.15度,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38,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丁某所持教鞭系县实验小学教师用以辅助教学的工具,学校对教鞭的管理使用应履行管理职责。因学校对教鞭疏于管理及该校教师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丁某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持教鞭是否具有危害性没有预见能力,其在课堂上维持秩序的行为应视为在学校和老师的安排下所形成的一种班干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故该行为所引起的损伤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责任。,39,原告眼部受伤视力下降至0.15度,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治已无恢
19、复的可能,遗留了七级伤残,对其将来的学习、就业、生活将产生较大影响,对其的精神也将产生较大的痛苦,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适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竹溪县实验小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8132.87元,40,分 析,班主任管理好班级是应尽的责任,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班委会也发挥着辅助的作用。在本案中,班主任授权班长对课堂秩序进行管理,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对教鞭的管理不当,致使班长可以轻易地拿起教鞭,不慎造成学生伤害,且事后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导致学生伤害扩大,学校因此必须承担责任。实际上,班主任对班级中的教辅用具应当履行好管理职责,但许多老师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41,
20、什么是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法人的过错为要件,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法人就应承担责任;如果与职务行为无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42,所谓职务行为,就是指一切与法人要求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联的事项。即在确定损害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时,不能仅以
21、法人的业务范围为限,与业务范围有相当关联的较为常见的工作人员损害行为,也应以职务行为论。,43,一般来说,对于法人有明确授权或者指示的事件,工作人员为完成此事所进行的活动当然属于职务行为。但对于工作人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4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法人的业务无关,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人亦要负替代责任。比如,旅馆服务员、公共汽车驾驶员、医院的护士等服务行业的雇员如果对顾客发脾气,即使纯粹出于个人原因,与雇主的业务完
22、全无关,雇主也要负替代责任,因为这些行业本身的服务性质要求顾客受到较高程度的尊重和保护。,45,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的关联,应当认定役使学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纯粹是为谋己之私利,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但以教师身份为个人目的役使学生的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46,三、班集体活动中的法律限度,主要工作指导班委会、少先队中队、团支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法律限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申报手续活动出发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检查活动过程中应当有足够的力量维护学生安全,47
23、,案例8:学生车祸身亡,班主任有错学校担责赔偿,2004年4月10日下午,甘肃定西市岷县梅川中学某班30多名学生,由班主任任某带领前往梅川镇看望生病的同学。但在返回途中突遇车祸,学生杨琴霞不幸身亡,肇事车主向死者亲属赔偿损失4万元。死者亲属认为是学校和班主任的过错行为导致学生死亡,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班主任任某、梅川中学和岷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有关损失7万余元。,48,法庭一审认为,杨琴霞遭遇车祸,班主任未尽到职责,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班主任在履行学校的管理职责时,其管理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由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岷县教育局是
24、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承担直接的管理职责,遂判决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各种损失3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死者亲属和岷县教育局均提出上诉。10月28日,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有关损失37万余元,49,分 析,班主任带学生去看望生病的学生,在我国教育传统中似乎是一种惯例和道义上的义务。班主任没有尽到职责,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尽管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因此承担了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但并不能免除班主任由于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来提醒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保证安全,保证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取得了良好的
25、效果。,50,案例9:学生动物园遭熊袭击 学生学校公园均担责,小学生陈星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在动物园拿汽水喂熊时,被狗熊咬伤。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陈星星将学校和公园告上法庭。2005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担责40%,赔偿4.9万,公园担责20%,赔偿2.4万。,51,分 析,5个班的学生去公园,而随行教师仅有5名,且在公园内随行教师放任学生自由活动。被告人民公园在公园及动物园入口处设有游客须知标牌,在动物园内熊舍处设有警示标牌。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52,学校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作为教育机构,其应当知道,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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