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保护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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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女性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未成年工是指依法招用的18周岁以下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特
2、殊保护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成长发育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过程中对对未成年工的采取有别于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是基于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而决定的。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发育和身体健康。而且,未成年工的注意力、抑制力和判断力都较成年人差,在工作中如果不给予特殊保护,则容易出现差错,甚至会出现伤亡事故,对未成年工的身体造成伤害。,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
3、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3.标志着社会和法律的文明程度,第二节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
4、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1)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2)禁忌在有害胎儿成长发育的场所工作;(3)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禁忌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拖拉机驾驶等;(5)禁忌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作业;(6)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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