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抵押质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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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之抵押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制度是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基础上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这就使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那么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在发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物权法第178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于担保法。,物权法基本框架:共5编19章247条,第一编 总 则(第13
2、8条)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18条)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第二编 所有权(第39116条),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3944条)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8494条)第八章 共有(第93105条)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117169条),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117123条)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第125151条)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156169条),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170240条)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170178条)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179207条)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第208229条)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230240条)第五编 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第246247条),物权法和金融机构贷款有关的编章主要涉及:,第一编 总则第三编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五编 占有等内容,第四编 担保物权,物权-
4、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成立于他人(债权人以外的他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3、担保物权人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4、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为价值物权。5、担保物权为限定物权。原则上担保物权具有两个效力:优先受偿和留置的效力。,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
5、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包括单方过错
6、、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说明】主合同无效对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而非“约定”。即确立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物权法的立法理由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法律如允许当事人作出主债权债务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
7、,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物权法只调整抵押等物权性担保。,2、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合同无效的几中情形规定,释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释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
8、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规定目的是限制董事、经理任意处置公司资产以免损害公司利益。,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平向某银行申请为期3个月的贷款50万元,公司以其汽车作担保,银行在并不知道李平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下与该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汽车的登记手续。之后,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对李平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李平没有如期归还贷款,银行要求拍卖汽车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以公司法规定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于是银行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件?,释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
9、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3、担保合同无效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释7: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释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释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
10、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规定,1、主债权及利息,如贷款本金及利息。金钱债权时还包括约定利息、法定利息。2、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不管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可参考合同法之有关规定)4、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5、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
11、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规定,1、一般来讲,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须担保财产灭失,包括毁损、征收、征用或者转让;(2)须因担保财产的灭失而有代偿请求权;(3)须担保人能够获得赔偿或者补偿。,2、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担保法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释80: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
12、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3、提存,是应出质人要求由质权人把质物交付提存机关,以维护质物在交换价值上的衡定,从而维护出质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不因提存而消灭。,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对未经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
13、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条是关于物保、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方式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释3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
14、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5、-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具有支配权利的终止。1、主债权因合同履行、抵消、免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而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后,不论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全部受偿,担保物权均消灭。3、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抵押财产灭失无代位物;质权人丧失对质物占有并已为第三人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质权归于消灭。,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较担保法优先适用的规定。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制度设计,既是担保法中有关物的担保内容的继承和延续,同时也是对其进行的一次重要的制度修订、重整、突破和发展。,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抵押权的设定、登记、效力及实现),第一百七十九
16、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对比说明】基本同担保法第33条第一款,但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增加了“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优先受偿权。,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35(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17、)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对比说明】与担保法第34条相比,去掉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统一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时“经发包方同意”的字样;将“依法可以处分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吸收了司法解释第47条的规定,增加了在建中的抵押财产。总体来讲,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明显增加,尤其是确定了“法不禁止即可抵”的原则。,释:本条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对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18、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19、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第一百四十二条
20、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
21、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五十一
22、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对比说明】增加了“浮动抵押”,进一步扩大了可供抵押的财产范围。注意同189条、196条一起理解有关浮动抵押制度的有关要求。1、浮动抵押的概念:指权利人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3、,2、浮动抵押的特点: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无权追及抵押财产,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比说明】第2款规定了这种优先权的例外。,*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
24、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对比说明】解决了浮动抵押不再“浮”的问题,明确了四种情形下,抵押权人可及时行使浮动抵押权,以维护债权。,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对比说明】基本同担保法第36条第1、2款的规定。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
25、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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