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七章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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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七 章 民 法,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权解释等。,1.平等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且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
2、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理念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确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行为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自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三)等价有偿原则1.按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平等交换;2.对等对价;(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活动中要
3、做到公平合理;2.民事活动意思表示要真实;3.民事活动中要恪守信用;(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六)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
4、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公民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一,公民
5、下落不明满4年;第二,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第三,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权利能力消灭;其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转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
6、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由于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程序合法是指法人的成立在核准登记等程序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实体合法是指法人的成立在活动宗旨和生产、经营内容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法律规定的与法人的性质、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相适应的最低限额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一般应反映其性质和业务范围。法
7、人的组织机构是其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保证。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不同: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而法人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专属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同样,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公民不可能享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也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不具有同时性。法人的行为能力也受其业务范围的影响。,四、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即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经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身的利益
8、关系做出安排的行为。民事行为从性质上看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要求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愿望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第二,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的目的;即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第三,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使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得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性表现为:无民事行为
9、能力人无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自己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内心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界力量的影响强制下(如欺诈、胁迫)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违
10、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表意人对行为内容、行为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产生重大误解,即认识上的错误,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基于这种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严重破坏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四)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
11、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第二,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4.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以代理的事项: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民事诉讼;代理进行某些有关履行财务、行政义务的行为;不可代理的事项:凡意思表示具
12、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不许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第二节 民事权利,一、物权(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全部享有
13、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收益:所有人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处分:在法定范围内决定物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该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如无主财产取得、扩大再生产。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财产所有权的丧失: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四)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确认产权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五)共有关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
14、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其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其特征是:,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由合同约定的关系。2.共同共有没有
15、共有份额的划分。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六)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相邻关系。其特征是: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2.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
16、的相邻关系;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债权,(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特征: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侵权行为之债:民事主体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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