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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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民 法(上)51 课时,主讲:焦少林,民 法(上)讲 授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前 言,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总学时 本课程总学时102,分两学期教学,每学期 51课时。4、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结合 5、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
2、站,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一、前资本主义民法 二、资本主义民法三、社会主义民法四、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一、外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二、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三、我国理论界的建议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渊源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
3、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四部法律汇编,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敕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近现代各国使用“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出来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法学阶梯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承罗马法学说汇纂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逐渐趋于完备。,民法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和学术上多从“私法”的角度定义民法。英美法系国家
4、有关民法的含义 公有制国家有关民法的定义,大陆法系迄今仅见的两个关于民法的立法定义,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西方民法理论关于民法的概念,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民法(市民法)被认为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部门,是私法的核心部分,而私法是指“调整以平等与自决(私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关系的那部分法律规范。”日本学者和旧中国及现今我国台港地区学者一般地也将民法定义为“规律私人间一般社会关系之私法规范”。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般是从民法的词义本身市民法的角
5、度来解释民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民法的含义,在英美法系国家,civil law一词并不用来代表这些国家自有的某一实体法部门。而只是学者们(主要是比较法学者)用来指代某一外国法律部门或法律文化的术语。,公有制国家有关民法的概念,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学者大多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为民法作定义。前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事业间以及公民相互间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所形成的关系”。我国学者对民法的定义,往往是上述规定的翻版。,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在民法通则制定前,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两个一定”占据统治地位。因此,民法被定义为:“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6、和。”,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多种含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等。,民法的多种含义(续),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
7、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狭义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民法的多种含义(续),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也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同时互有联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主体,内容,特征,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自 愿,一般等价有偿,特征:,内容:,平 等
8、,平等性、人身性、无直接财产性、与财产有关性民法保护性,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的特征(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前资本主义民法,这是指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典型代表。至少在公元二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编纂了私法。公元161年前后盖尤斯编纂的法学纲要(亦称法学阶梯),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
9、法、诉讼法三编。在内容上,法学纲要精华在于确立了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民法史及至法制史上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这正是商品关系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成为后世民法的范本和基础。,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伦法典,1804年3月21日公布实施,共2283条。,第一编人法,是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住所、婚姻和离婚、血缘关系、收养、亲权和监护等。第二编物法,包括各种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首先规定了继承、生前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务关系,包括债务的种类、债的消灭、清偿证明、准契约、侵权行为、及各种债务
10、关系,附以质权的抵押权;最后规定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资本主义民法(续1),法国民法典有现代法学纲要之称,它对罗马法的继承,主要就表现在对盖尤斯及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例及其法律原则的沿用、吸收、加工和改造上。与法学阶梯相比,二者的最大区别是:法国民法典将法学阶梯中的诉讼法部分删除出去,于1906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摆脱了罗马法中实体与程序法不分的状态。,资本主义民法(续3),法国民法典的贡献:(1)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首创了权利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2)立法技术新颖、编排有条理、逻辑严谨、用语简明。恩格斯指出:法国民法典“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
11、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或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资本主义民法(续4),法国民法典的局限性:1、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和亲属关系中的人尚未区分开来2、家庭关系中,强调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和夫权思想3、出于大革命中资产阶级对封建社会团体的憎恶,对法人没有作出规定,资本主义民法(续5),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制订,19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分五编,共2385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关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的一般准则和法人的一般规定以及物、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第二编债务关系法,规定了根据契约、不当
12、得利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各种债。第三编是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抵押权、质权等。第四编是亲属法。第五编是继承法。,资本主义民法(续6),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1、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有新的时代烙印;2、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辨、严谨周祥:(1)在内容上,法典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一般性条款,规定了详尽的法人制度;规定了不利于缔约弱者的“表示主义”条款;并对中小私有者的所有权加以限制。(2)在结构体系上,它采用了设立总则的学说汇编体系,将民事主体制度从亲属制度中独立出来,逻辑严谨,风格独特。,苏俄民法典,1922年制订
13、,1923年1月1日实施。共436条,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从而突破了传统民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体系和内容。,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组织制订我国民法典,于1956年草拟了民法典的初稿。,1962年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至1964年7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
14、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于1982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分8编,共465条。,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特点,1、把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做了周全的列举,是中国的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个宣言书。,2、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这表明21世纪的中国尊重人,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3、它凸现了物权,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物权。,4、把侵权行为的责任做了一编规定。,5、草案对原来已有的单行民事法律做了完
15、善。,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国民法,剔除法学阶梯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方法。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一般原则。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第二种是德国式,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
16、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九编: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物权法第三编 合同法第四编 人格权法第五编 婚姻法第六编 收养法第七编 继承法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我国理论界的建议,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四编 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编 亲属 第七编 继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格权 第三编 婚姻家庭 第四编 继承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债权总则 第七编 合同 第八编 侵权行为,民法的渊源,通常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
17、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订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渊源(续),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广义的民事规范,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8、习惯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法的效力,9、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10、法理我国
18、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民法的效力范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生 效,失 效,溯及力,对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对境外的中国人,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第二节 平等原则第三节 自愿原则第四节 公平原则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集
19、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1、指导性2、涵盖性3、根本性,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准则,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
20、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任何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关系,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须由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等的确定,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相符合。,3、民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自愿原则(续),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
21、和实现为前提,自愿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须在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公平原则的要求,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3、
22、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允,不得从事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5、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6、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特别是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更应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人将其称为可济法律之穷的补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
23、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有人将其也称为可济法律之穷的补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任何当事人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守法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
24、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案例,案情: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2.由于地自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m2,房屋面积按30 m2计
25、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年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租金共计9000元。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尊重社会公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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