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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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汽车保险条款包括总则、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五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2、1)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2)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3)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4)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5)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3)发生意外
3、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8)事故发
4、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10)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4)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2)本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3)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5、、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5)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7)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8)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9)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5)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
6、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4)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2)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
7、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本车所载货货物的撞击、腐蚀;5)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6)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7)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7)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
8、检验未通过;3)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4)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3)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与6.1.1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责任免除(3)内容相同。(4)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2)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3)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
9、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6)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7)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8)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9)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10)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11)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12)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
10、未查明下落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复费用。(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2)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3)承租人以及经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4)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5)保险车辆在被罚没、扣押、查封
11、期间发生的损失;6)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8)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9)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4、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3
12、)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2)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3)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4)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5)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3)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与6.1.1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责任免除(3)内容相同。(4)下列损
13、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2)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3)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4)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5)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6)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二、基本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车辆损失险的保
14、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1)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2)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3)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
15、时协商确定。,三、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义务:(1)本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2)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本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3)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1)本公司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
16、关的证明和资料。2)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4)本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
17、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可在约定期限后的三十天内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自保险费到帐之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止期不变;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本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
18、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车辆安全应尽的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5)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否则,对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未积极配合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6)被保险
19、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7)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四、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1.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本公司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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