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大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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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主体、时效与法律行为】,授 课 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9年5月 2009年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8级本科生课 时 数:24,公共邮箱密 码 digesten,第三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第八节 权利概说,三、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个别继受与概括继受(三)自权利人处取得与自非权利人处取得,四、权利的行使,(一)概说“权利的行使对于任何人都不意味着非正义”。(二)诚实信用原则 1概观民法通则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条,合同法6条。2功能第一,补充法律。第二,内容限制。第三,调整法律关系。,四、权利的行使,(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概观“善良生活,不害他人
2、,各得其所。”宪法51条,民法通则6条、7条。2效力(1)权利滥用不能产生权利的固有效果(2)权利滥用不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3)相对人得因权利滥用而寻求救济(4)某些权利的滥用将导致该项权利的消灭,五、权利的消灭,(一)绝对消灭(二)相对消灭,第九节 权利的私力救济,一、概说,自力救济: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法通则128、129条。,二、正当防卫,(一)概念 为制止自己或他人所受现时不法攻击而实施的必要防御。(二)构成要件1有不法侵害自己权利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2侵害具有现实性 3防卫不逾越必要限度(三)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128条1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3、承担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一)概念 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二)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危险 2危险具有急迫性 3避险行为旨在避免侵害 4避险行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5针对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三)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129条,“民通意见”156条。,四、自助行为,(一)概念 德国民法典229条。(二)构成要件 1请求权存在,义务人无针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 2请求权实现受到现实威胁,需要予以保护 3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 4请求权实现存在重大障碍 5自助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请求权的义务人(三)法律效果 保全请求权。,第四章 自然人,第十节
4、 民法上的人,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罗马法国体例,意大利从之;德国体例,日本、民国从之。,二、民法观念中的人,(一)以自然人为模型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性。(二)两种“观念自然人”1“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2“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人,第十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一)权利能力的含义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民法通则9条:根据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权利能力的性质1完全且平等民法通则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得让
5、与或抛弃,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9条:始于出生。(一)出生之完成1性质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出生完成的判断通说:全部露出且为活体。3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1条。(二)胎儿的权利能力继承法28条。,三、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法律性质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死亡的判断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三)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四、死亡
6、宣告,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一)死亡宣告的要件1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作出宣告(二)死亡宣告的效力1死亡之推定效力2死亡日期“民通意见”36条。3效力范围,四、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1)须有证据证明受死亡宣告人依然生存(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判决撤销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民通意见”39条、40条。(2)关于身份关系的效力“民通意见”37条、38条。,第十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
7、体地位,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二、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1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1条,婚姻法6条。劳动成年制。2限制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2条1款,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3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2条2款: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4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3条,“民通意见”5条。,三、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保护,(一)概说(二)监护人的顺位民法通则16条。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位,民法通则17条。(三)监护义务民法通则18条。(四)监护人的指定民法通则16条3款,
8、17条2款。,第十三节 人格的保护,一、人格的法律意义,(一)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德国基本法1条1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与保护该尊严是所有国家公权力者的义务。”,二、人格权,在各项人格因素上成立的“权利”,被称为“具体人格权”或“特别人格权”。最高法院通过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接纳了一般人格权理论。,三、具体人格权,(一)概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二)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Karneades的木板。(三)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器官及其机能为内容的人格权。
9、(四)身体权自然人以其肢体、器官等物质组织的完满为内容的人格权。,三、具体人格权,(五)姓名权姓名权是对其标记符号独占而不可让与之权利。民法通则99条2款。(六)肖像权肖像是指自然人体形、容貌等个人基本特征的再现。民法通则100条,“民通意见”139条。(七)名誉权名誉是特定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智等方面的公开评价。(八)隐私权问题,四、死者人格问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10、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十四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一、户籍,户籍与迁徙自由。,二、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15条1句:“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则15条2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9条:“(1款)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2款)公民由
11、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三、失踪宣告制度,(一)失踪宣告的要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判决宣告(二)失踪宣告的效力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三)失踪宣告的撤销,第五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第十五节 法人概说,一、法人与民法上的“人”,自德国民法典开始,自然人不再是民法上惟一的“人”,“法人”亦被纳入其中。法人并无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它是为自然人的需要而设置的。,二、作为法律构造物的法人,(一)法人的概念1法人的规范定义民法承认其主体资格的团体。2法人的功用(二)法人的构造民法通则
12、37条。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章程,三、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Verein und Stiftung)1划分标准2构造差异(1)成立基础;(2)目的意思之形成;(3)设立人地位;(4)设立行为;(5)组织机构;(6)目的事业;(7)解散事由。,三、法人的分类,(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全民所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公司。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3、2003年10月29日):“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四、法人的内部结构,(一)意思形成机关1社员大会2社员的权利义务3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二)意思表达机关1董事会(理事会)公司法称“董事会”,基金会管理条例称“理事会”。2意思表达方式(三)监督机关监事(会)。,五、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二)法人分立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三)法人的形态变更“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四)法人的目的事业变更,第十六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根据,拟制说。受益人说。真实的组织体人格说。人格化目的财产说。类推的人
14、格体。,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36条2款: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立”。(一)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2任意主义3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二)法人的设立方式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捐助设立4募集设立(三)法人的成立标志1登记的创设效力2登记的宣示效力,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一)法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标志民法通则36条2款: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二)法人终止与法人清算 1概说民法通则40条。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2清算人公司法185条。3清算中的法人“民通意见”60条2款;公司法185条7项。,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三)法人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45条:“企业
15、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四、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一)法人权利能力与法人“人格权”民法通则99条、101条与102条:法人“名称权”、“名誉权”与“荣誉权”。富井正章:“法人有无名誉权,为二说(拟制说与实在说)不同之根本地也。”(二)法人“限制权利能力”
16、担保法8条,9条;公司法15条;合伙企业法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4条2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4条2款。,第十七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一、法人本质学说与法人行为能力,(一)学术见解 拟制说:法人无法拥有行为能力。实在说:法人是一个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现实的整体人”(reale Gesamtperson)。(二)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民法通则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我国通说认为,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三、法人不法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06条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17、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第二十九节 法律关系与时间,一、法律关系的时间结构,(一)时间结构中的权利享有者(二)时间结构中的权利,二、期日与期间,(一)概念期日是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期间是从始点到终点所经过的时间区段。(二)期间的计算规则民法通则154条。“民通意见”198条。(三)规范性质任意规范抑或强制规范?“民通意见”199条。,第三十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概说,(一)功能消除法律关系的悬而未决状态。(二)效力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
18、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通过,9月1日施行)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一、诉讼时效概说,(三)适用对象 民法通则135条,137条1句。1债权及其救济权“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条。2关于物上请求权“民通意见”170条。3关于人格权上请求权 4关于亲属法上请求权,一、诉讼时效概说,(四)规范性质 1立法例 强制规范。“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条。2理由 事关公益。,二、诉讼时效的期间,(一)普通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5条定为2年。(二)特别时效
19、期间民法通则136条。产品质量法45条1款。环境法42条。保险法26条。(三)最长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7条2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一)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137条1句。(二)类型化规则 1基于契约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因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 5侵权行为之债 6分期履行之债7附停止条件、始期的债权,四、诉讼时效的障碍,(一)概说 中止、中断与延长。(二)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137条3句。,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功能形成
20、权的行使亦须有一定的期间限制。(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1适用对象2效力3规范意旨4可约定性5期间长短6规定的统一性,第四编 法律行为,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第三十一节 法律行为概说,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Rechtsgeschft)是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一)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五)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基本观念 私法自治的工具。(二)行为自由与效果自主 民法
21、通则4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合同法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二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民法通则规范分析,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通意见”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民通意见”76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二、成立要件,史尚宽:为法律行为成立所必要之事实。(
22、一)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的)。(二)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三、生效要件,(一)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健全自由,一致。(三)标(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四)特别要件条件,期限,追认,遗嘱人死亡,处分权。,四、检讨,王伯琦“法律行为之无效与不成立”:“无效为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不成立亦无非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学说上纵可将无效及不成立加以区分,就法律上之效果而言,无以异也。从而不论在法律之规定上或学说之著述上,一旦言及其效果时,只有无效之一种,再无所谓不成立。”,第三十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一)单方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3、(二)双方行为(契约行为)1.概念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法13条、14条、21条。2.类型债权契约、物权契约、亲属契约,继承契约。(三)共同行为通说:契约行为方向相反,共同(合同)行为方向一致。,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债法上的行为物法上的行为亲属法上的行为继承法上的行为,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概念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直接变动某项既存权利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王泽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别,是民法的任督二脉。(二)区分,四、给与行为与非给与行为,给与行为(Zuwendung),是使行为相对人增加财产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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